2021年9月25日 星期六

三乘菩提之菩薩正行(二)–第103集 惡律儀及捨惡戒之釋疑(上)

 


各位菩薩:

阿彌陀佛!

首先祝福大家心想事成,福慧增長!

《菩薩正行》,今天我們要來介紹「惡律儀及捨惡戒之釋疑」,同時這一集我們也將針對幾個疑問來解釋。

上一集我們有提到,佛在經中說出許多種不該犯的惡律儀。要瞭解惡律儀之前,首先要知道什麼是律儀?律儀是指心意在身口上面表現出來的威儀。律是針對身口的行為加以規範,而依戒律的規範而顯現出來的儀態就叫作律儀,所以受惡戒的人有惡律儀,善人則有善律儀,聖人有聖人的律儀,三種大不相同。什麼樣的佛弟子造了什麼罪會成為惡律儀呢?比如說,身為佛弟子受了菩薩戒,卻去開牧場畜牧牛、羊,目的是要養大了以後賣給人殺了取肉,居心不良所以是惡律儀,是因為心地不善而顯示出身行的律儀不善。開農場而養雞、養鴨也是一樣的道理,都是惡律儀。

又如釣魚,釣魚時不正是殘害魚類的生命嗎?縱使現代人講環保,釣了以後又放生,不正是欺負魚類嗎?所以釣魚也是惡律儀。因為魚被釣著了的時候,一直到把那個鉤脫離牠的嘴巴之前,一樣是要受苦的;釣魚者是把自己的快樂建立在別人身上,所以也是惡律儀。釣魚已經是惡律儀了,在溪中網魚就更沒有格了,因為釣的至少還有餌,願者上鉤;網魚卻是人家不情願,也要把人家網上來吃掉,所以網魚更是惡律儀。至於殺牛是很殘忍的,我們如果看過人工殺牛,就知道有多殘忍,把牛綁好以後,拿起大榔頭往牛頭上猛槌,非常殘忍,所以是惡律儀。又如當獄卒,不論是地獄中的獄卒或人間監獄的獄卒,律儀都是不好的;地獄的獄卒沒有惡心,只是在執行工作,不是惡心去作,而是業力使然,必須那麼作,也領受那種環境的不可愛覺受。可是人間的獄卒,譬如描述監獄風光的電影情節中,獄卒幹的是什麼事呢?挑撥離間、剋扣飲食錢糧、剝削犯人、鞭打辱罵,這就是人間的獄卒;古時候的獄卒比現代獄卒更加嚴重,當然這些都是惡律儀;他們一天到晚在那上面用心,所以古時獄卒殘害犯人性命是很常見的事情。因此身為獄卒而想要跟我們這個正法相應,還真的很不容易;所以 佛說獄卒也是惡律儀的一種。再如養獵狗作為打獵之用,而不是養來作寵物,養者有殺心,受了菩薩戒還養獵狗來幫助殺生,當然是惡律儀。

又如作長弶,長弶就是很長、很大的網,譬如現在花蓮、宜蘭那邊,還有人舉辦牽罟的一個活動,那也是小惡業;如果遠洋漁船體積龐大,拖著幾百公尺長的大網,海中拉過去一網打盡,是更大的惡律儀。如果想要在正法道場學法,就請不要再當漁船的船長了,應該改在商船上服務,因為網魚也是惡律儀。如果有人是專門在製造大魚網,他跟正法道場的法就很難相應了,因為這是很嚴重的惡律儀;造作這些惡律儀的結果,都是嚴重犯了助殺之戒,結果是喪失了菩薩戒的戒體,那就跟佛菩提道的見道無緣了。這些惡律儀,請大家都要注意;如果是專門大量養豬、養雞去賣錢,或是常常在釣魚、網魚的,都得要改正這些惡律儀。也有人作獵師,以捕獵維生,這也是惡律儀;還有人會咒龍,用咒法驅遣龍族去殺害眾生,這也是惡律儀;也有人是當殺手,以殺人為業而生活的,這也是惡律儀;又如有人專門作賊,這也是惡律儀。如果有人受了菩薩戒,卻被抓到他作賊,社會人士可要說他是賊菩薩了,佛法的弘傳就會被他傷害了,當然這是惡律儀。

又如兩舌挑撥是非,本來一個僧團清淨無事,被他挑撥而烏煙瘴氣,這個兩舌當然也是惡律儀,這是會失掉戒體的重罪,絕對要小心而不可誤犯。假使對待下人時自己的身行非常惡劣,常以苦鞭靻打人;或者更惡劣的主人,在皮鞭上還釘了鐵線,這樣子打人,叫作苦鞭靻,當然更是惡律儀。枷鎖押額也是惡律儀,枷鎖一定要押額,否則鎖不住;就是把犯人的雙手伸進兩個小洞再合起來拘束他的兩隻手,頭也要伸進去上方的大洞然後合起來,使頭部固定在大木枷的洞中;在兩片木頭合起來的地方要押額釘死或鎖死,不到達目的地的時候都不許拆開,這就叫作押額;這樣枷鎖押額而長途走路移送人犯,當然是惡律儀,這些工作也是獄卒做的。再來是鐵、釘燒炙加人,用鐵或大釘燒得通紅之後,貼在或刺在人的身上,譬如古時候不是有黥面之刑嗎?用一個刻了字的鐵牌子,燒紅了就往犯人臉上燙,就成為一世去不掉的標記;燙臉頰或燙額頭就是黥面。古書中就曾記載過這樣的刑罰,這些工作也是獄卒做的,所以獄卒真的是不能幹的,如果想要學正法道場的法,最好趕快轉行,否則就要趕快退休。

以上這十五種行為,佛說都是惡律儀,犯了這些惡律儀時,往往就會喪失戒體,使菩薩戒的戒體不存在了,而且有些是要下地獄的重罪。所以 佛說:【是故經中說惡律儀:一者畜羊、二者畜雞、三者畜豬、四者釣魚、五者網魚、六者殺牛、七者獄卒、八畜獵狗、九作長弶、十作獵師、十一咒龍、十二殺人、十三作賊、十四兩舌、十五以苦鞭靻、枷鎖押額、鐵釘燒炙加人。】(《優婆塞戒經》卷七)

此外還有哪些是惡律儀呢?身為國王、大臣,受部屬或人民寄存財物時,當寄存人來要回去的時候,他們抵謾而不還。抵是由於寄託者以前曾積欠他的債務,或者已到該還的時候,或者尚未到該還的時候,他就把受寄的財物用來抵償債務,這也是惡律儀;因為這是兩回事,不可以相抵的;如同造了謗法惡業以後,卻想用世間行善的事業來抵銷,也是不能互抵的;因為謗法惡業及後來的善業都會同時繼續存在,在未來世遇緣,會分別有個別的果報,但不能互相抵銷。如果寄託者來取回的時候,主動開口要以其中的部分來抵償,那就可以接受,但是被寄財物者不可以開口要求抵償,這才是菩薩應有的律儀;因為寄託財物者可能另有急用,如果把它抵償了,可能他無法達到目的,使他原本完整的償債計劃不能實現,甚至於可能產生害命的一個結果,也許他是要累積為某人手術救命的費用,免得被人逼債而無法積存下來。也不可以謾,比如說:「你根本沒有寄託我什麼財物。」身為國王、大臣受了菩薩戒以後卻這樣謾人,這也是惡律儀。

不知恩者也是惡律儀。譬如從別人那裡得到恩惠,因此救了一命,或者因此而證悟了,但是後來卻不承認是從恩人那裡得到恩惠,這就是不知恩者;身為菩薩這件事情絕對不能犯,犯了就是惡律儀,而且將是最大的惡律儀,因為世人會說他忘恩負義,佛教就會受到嚴重的傷害。

惡性、惡心,也就是心性惡劣,這也是惡律儀。如果是心性大惡劣而且又當上了村主,他往往會典稅人民的財物。大惡人偏偏又當了村主,在古印度的村主,對他的村民有課稅及生殺予奪的大權,是國王授給他的權利,連同整個村落,都是國王賜給他的,所以他可以對村民徵稅,然後他固定要交給國王稅金;但他可以對村民刑罰賞賜,所以古印度的村主猶如中國古時候的縣令一樣,有判刑課稅的權利。如果這個村主是個惡心、惡性而專幹惡事的,就是大惡村主;當他收不到稅的時候,就會把村民的財物拿來抵稅,就是典稅物者,也是惡律儀。

又如「毀戒比丘心無慚悔」,已經毀戒、犯戒了,但心中並不覺得羞愧,也不願意對眾公開宣稱以後永遠不再作,這也會喪失菩薩戒。慚是羞於向人,自己覺得羞慚;愧是不敢面對別人,以後也不敢再作。懺是發露己罪,悔是後不復作。所以慚與愧、懺與悔,都是發露向人而且宣示以後絕不再作。懺悔、慚愧都是善法。其實犯了種種輕戒本來就沒有什麼事,只要懂得懺跟悔就沒事了!怕的是犯了戒以後不懺不悔、無慚無愧,問題就嚴重了,就變成惡律儀了!犯戒後不肯發露和對眾公開宣稱永不復作,惡律儀就成就了,戒體就失掉了!所以 佛說:「如是之人皆無戒。」因為他們的戒體都已經失掉了,只要作了這些惡律儀,已經不再是菩薩了,菩薩戒的戒體失掉了,從此就是無戒的世俗人了,即使仍然穿上僧衣,一樣是世俗人而不再是僧寶了!所以 佛說:【國王大臣受寄抵謾,不知恩者,惡性惡心大惡村主、典稅物者,毀戒比丘心無慚悔,如是之人皆無戒也。】(《優婆塞戒經》卷七)所以如果有比丘修了雙身法,是不是惡律儀?當然是啊!因為這是根本重罪,也是根本重戒,請問他的戒體還在嗎?當然已經不在了,所以不能再稱為比丘了,因為他的聲聞戒跟菩薩戒都失去了!

如果有比丘修雙身法而身行邪淫,或者嚴重的誹謗正法,譬如否定如來藏,請問是不是嚴重犯戒呢?當然是嚴重犯戒!嚴重犯戒後他的戒體還在不在呢?當然戒體已經失掉了,所以他已經不是比丘了,當然也不能稱作僧寶了。所以真假僧寶、真假比丘,大家一定要弄清楚。所以那些修行雙身法的附佛法外道們,他們能算是佛教中的僧寶嗎?當然不算嘛!他們都是世俗人,他們根本就沒有比丘戒,而且菩薩戒的戒體也都不存在了,所以和世俗人沒有兩樣;所以把他們當作僧寶來供養的人,就是愚癡無智之人,因為那些人都已經無戒了。而且他們都是惡戒的,都要盡未來際修行雙身法,並且誓願度盡一切眾生都同樣修雙身法的樂空雙運而與他們一樣墮落地獄中,所以惡業極大。

至於無戒,從另一方面來講,說這些附佛法外道廣修雙身法而犯大邪淫罪,或如顯教法師將三乘菩提根本的如來藏誹謗及否定,是因為造作惡律儀而失去戒,而說他們沒有戒;可是其中仍有差異,謗如來藏法的顯教出家人是失去戒體而成為無戒者,但這些附佛法外道們卻是受持惡戒的,因為他們誓願要以雙身法來殘害一切眾生同犯重戒的。另一種無戒者,是世俗法中尚未受戒者,因為他們沒有惡戒;即使是顯教中已受戒者,他們就算是犯戒了,也只是犯菩薩戒、比丘、比丘尼戒,可是他們都沒有受惡戒。沒有受惡戒的人,不管是犯了什麼樣的邪惡的惡律儀,他的罪始終都比不上受惡戒而不殺人、不犯大邪淫罪,所以他們永遠比不上受惡戒的外道及附佛法外道們。因為已受惡戒的外道及附佛法外道們,縱使還沒有機會殺人(也就是殺害他們所謂的魔,其實他們所謂的魔,卻是正法的弘傳者),所以他們是常時都得殺罪的。如果比丘或在家菩薩把所有惡律儀都犯了,他們的惡業也比不上已受惡戒而不殺人、不邪淫的人來得嚴重,這是因為受惡戒而發誓願一生實行或盡未來際實行的緣故。所以惡戒千萬不能受,寧可持善戒而一一犯了下地獄,也不要受持惡戒;因為持惡戒下了地獄,鐵定是無間地獄,不會在有間地獄,而且受苦的時劫會特別長久;所以惡戒真的不能持,縱使所有惡律儀都犯而成為無戒人,也不可以接受那些修行雙身法的附佛法外道的惡戒。

如果不受惡戒,是否就可以幹惡事呢?這當然也是不可以!雖然不從他人領受惡戒,但是自己發願,比如說:我看見所有的狗統統要殺掉。即使像這樣的願也不可以發,因為自己立了誓,就是從自己得到惡戒。佛說這個人立了誓以後,「雖復不名不善業道,而得大罪。」也就是說,發了這個惡誓,後來縱使沒有殺過一條狗,一樣得大罪,因為意業成就了,就有根本罪了。也就是說,他心中每天會提醒自己:見到狗就應該殺。可是不想讓人家知道,就得暗中找機會;在不斷找機會的過程中,這個惡誓就不斷地增長加強,業當然就不斷成就了。業成就了就障礙了他的修道,所以他雖然沒有真的殺害過任何一條狗,但是惡業已經成就了,所以「雖復不名不善業道,而得大罪」,沒有得業道,但業已經成就了。道跟業不同,道一定要作了才成就,可是業是在心中建立的時候就成就了,所以因此而得大罪。即使每一條狗都有人護持著,他一生中都殺不到一條狗,但是盡形壽受持惡戒,就得大罪。所以類似這樣的事情,如果不立下誓願,而且不從別人那邊受了惡戒,業跟道就都不會成就。如果立了誓願,這時候業就成就了;如果從別人那邊受了惡戒,這時候業也成就了;如果付諸於實行,也就是藉由身行及口行去造作,這時候道也跟著成就,那就惡的業跟道都具足了,捨壽後必定下墮三惡道中。所以 佛說:【雖復不名不善業道,而得大罪,何以故?盡壽作故。如是等事,若不立誓,不從人受,則不成就。】(《優婆塞戒經》卷七)

《菩薩正行》「惡律儀及捨惡戒之釋疑」的第一個單元,我們就為大家介紹到這邊。

謝謝大家!也敬祝大家色身康泰,學法無礙!

阿彌陀佛!

https://video.enlighten.org.tw/zh-tw/a/a10/2350-a10_103


三乘菩提之菩薩正行(二)–第102集 作罪、無作罪、及得戒之釋疑(三)

 


各位菩薩:

阿彌陀佛!

首先祝福大家心想事成,福慧增長!

《菩薩正行》,今天我們將延續上兩集的題目「作罪、無作罪及得戒之釋疑」;上兩集我們有提到道與業之間的差別,也就是說,作和無作的戒罪差別。我們也作了總綱的說明身三業和口四業既是道也是業;也提到如果只是在意業上面有貪、瞋、癡,那就只有業而沒有道;也說明了戒罪並不破壞世間的真實道理。上兩集我們也介紹了,我們之所以有有作罪,這是因為有身行、口行的造作而成就的緣故,也由於這個因緣,而產生了意業的無作罪。也就是說,由於身體的口業和身業的有作罪,而成就了無作罪;而且也提到,這些惡業既然成就了,就必須有個根本因來執持這些業種,這個根本因絕對不是意識,因為意識在五位會斷滅;只有不生不滅、不垢不淨的如來藏這個根本因,才能夠執持這些業種。上一集我們也介紹了,如果身行善而口作不善,未來世就會獲得雜果,也就是來世依然會得到善報,但得到善報回報的過程,是不順利的,也是要被羞辱的。我們也有提到,娑婆世界的眾生具諸惡行,所以要施設種種戒,才能夠治好執著愚癡的病,如果少了一個戒,眾生的生死病就無法治好,就不能證得解脫果乃至佛菩提果。上一集我們也提到業是怎麼來的呢?以及業是什麼呢?我們也介紹了,眾生為何會造作種種的罪呢?我們也提到無戒而殺一千隻羊,他的罪遠比有惡戒而只殺一隻羊的罪要來得輕;因為立了惡戒而發誓以後,就常時得罪。這是從修學佛菩提道的立場來說,也是從法界實相正理來說,若能如此建立正見,殺心就可以永除不存;其餘九種惡業道也是如此修,意業自然就漸漸清淨了。上一集的最後我們也提到,一切善法和不善法,都是以心為根本,由心意決定要殺或決定不殺,來決定他的罪大或者是小;也由此我們可以看得出來,造惡業而得罪完全是從心意來的。所以 佛說:「是故一切善、不善法,心為根本。」(《優婆塞戒經》卷七)

接下來,我們繼續這個問題,也因為以心作根本的緣故,佛又說:【因根本故,說諸比丘犯有二種:一者身犯、二者口犯,無心犯也。】(《優婆塞戒經》卷七)也就是說,諸比丘如果犯罪時總共有兩種:一種是身犯,另一種是口犯。大家有沒有注意到,這裡 佛提到「無心犯也」,也就是說,諸比丘沒有心犯罪;從這裡也可以很清楚地界定,聲聞戒和菩薩戒的不同。比丘們受的出家戒是聲聞戒,如果說有犯罪,只有身犯和口犯,沒有心犯罪,因為單只有心仍不能殺人,一定要動身才能夠殺人;如果有惡口的罪,也一定是動口了才有惡口罪,單單只有心中造惡並不得罪。但是菩薩戒卻是以心為根本,心動了念想要殺人、計劃殺人,就已經得到根本罪;但這是說惡念一直沒有懺除,所以根本罪成立;如果是已經懺除了,就沒有根本罪了。但是得要身跟口犯了,方便罪跟成已罪才能夠成立。所以聲聞戒中縱使心中怎麼想入非非都不犯邪淫罪,但是菩薩戒就不同,只要心中對某人想像共淫,這個對菩薩戒來講就是犯戒;所以出家戒跟菩薩戒,有很大的不同,所以 佛說出家人的聲聞戒沒有心犯戒,只有身犯戒跟口犯戒。

有些外道常常誹謗說:「你們佛教出家人犯戒,犯得一塌糊塗,多嚴重啊!比我們差得遠了。」但是當他們批評佛教出家人犯戒的時候,我們可以質問他們:「你們有沒有受比丘戒?有沒有受菩薩戒?有沒有遵守佛法的戒律?或者你們有沒有在傳戒法?或者在持戒法呢?」大家可以先問他們這一點,一定是要先受了戒以後才能有戒可以犯的,但他們從來都不受戒,連一戒都沒有,當然不犯戒,那根本都還在解脫的門外混,哪能跟佛門持戒的人相提並論?問題就在這裡:有戒可犯才是佛門的出家人,才叫作菩薩;無戒可犯的這些外道們,當然都是外道,因為他們都不受戒,都與解脫道不相應,更別說是佛菩提道了!那當然是外道。不持戒的人卻來批評持戒者犯戒,本身已經是很可笑的事情了!卻又不自知,反過來批評持戒者的戒行不清淨,根本就是心行顛倒的愚人。不受佛法戒律的外道們,他們犯的罪比起佛門出家、在家人來,其實是嚴重十倍、百倍、千倍的,但是都不提犯戒的事,因為他們沒有持戒,當然不會犯戒,可是種種的罪卻照犯不誤。譬如這些外道中,有人把過去世的配偶都找來同居,所犯的邪淫罪極為嚴重;又如他們也修佛法,可是口中唸著佛號卻在虐待下人,新聞報導出來時卻又賴到佛教頭上來!這種事情不勝枚舉,怎有資格來批評佛教出家人持戒清不清淨的事呢?所以說:「有犯名菩薩,無犯名外道。」

受了戒以後犯戒,只要大戒不犯,有時違犯小戒,那是很正常的;好比現代人絕大多數不會去殺人放火,可是交通違規事件,有哪個開車的人一生都沒有接過罰單,或不曾違反交通規則的呢?應該是非常少的。小時候常聽說交通違規是很平常的事,一直覺得很奇怪,怎麼違規還會是平常的?長大以後,自己開車或騎車以後,就知道了,因為一不小心就會誤犯,所以很少人是一生都不曾違規過的。可是如果殺人、放火、大妄語、破和合僧犯重戒,那就是大事了。既然有犯輕戒,就顯示他有戒法在執持;這些外道們都沒有持戒,當然就無戒可犯,因為連一戒都不受持。不持戒的人,哪有資格批評持戒者犯戒呢?所以這些外道真的是不明事理。所以出家以後犯戒,譬如假借修密而犯邪淫的重戒,當然罪很重,那是因為佛法極尊上的緣故,所以在佛法中犯重戒時罪很重。即使有佛門大師修了附佛法外道的雙身法而犯邪淫的地獄罪,但是那些不持戒的外道們仍然沒有資格批評,他們連開口的資格都沒有!這一點大家都要瞭解,千萬別跟著外道似是而非的說法而轉,所以 佛說:「有戒可犯名菩薩,無戒可犯名外道。」在外面遇到外道或俗人評論佛、法、僧寶時,可得要有這種智慧來應對,要先問他們受了佛戒沒有?當他們批評佛法出家眾犯戒時,就先問他們:「你有沒有受持菩薩戒?有沒有受持比丘戒?如果沒有,請你也去受了以後並且持戒清淨,那時候再來批評,否則請你先閉嘴,你沒有權利去批評,因為你連一戒都不持;因為也許讓你持了比丘戒,你可能違犯得更嚴重,所以你沒有資格批評比丘們。」也要告訴他們:「當你亂批評的時候,果報是逃不掉的。雖然你不信佛法,但不會因為如此就可以逃掉誹謗三寶的因果。」

佛接著說:【如是戒者,時不具足,支不具足,則不得戒。】(《優婆塞戒經》卷七)也就是說,這樣的戒,不管是惡戒或是善戒,時不具足,支不具足,就不得戒。時就是先有一個時節受了戒,這是時具足。支是說,得要有身口意三法都具足受。若有人臥病在床無法表示意思的時候,連開口說個「能持」都沒辦法,我們如果幫他傳戒,這樣依舊是不得戒的。當我們問他說:「不殺戒,能不能持?」他無法回答:「能!」也就是說,能持的意思表示不出來,這時候口支就不具足,就不得戒,這戒就白傳了。善惡戒都一樣,一定要口支與身支具足;在佛法中受戒時,得要禮佛三拜、信順、歸依,然後正受菩薩戒、比丘戒等等,這樣才叫作支具足。並且要把戒的內涵,一一說明以後再問:「能持否?」他得要答:「能持!」口若不能答,身若不能表示意思,就是支不具足,戒體就不能得,所以 佛說:「時不具足,支不具足,則不得戒。」

又譬如鑽火,想要鑽木取火的人(因為古時候沒有打火機、火柴,一般都要用鑽木的方法生火),可是鑽木的時候必須要有鑽燧、有人力、有乾糞草,才能夠生起火來,少了一種條件就無法生火。那燧呢?就是鑽木頭時用的堅硬長條的一個物質,有一端是磨尖的;先在一段木頭橫向鑽一個小洞,燧的直徑要比木頭上的小洞要大一些;然後把木頭抬高,下面留著空間,再於木洞下方,放了一些乾糞、乾草,然後拿著燧在木洞上方輕輕插著搓起來,搓到木頭起煙發熱,會有一些火熱的木屑掉到下面的乾糞草,漸漸地引起小火來,再吹氣讓火變大。鑽木時不能只是心中起意念說:「火生起來!火生起來!」因為僅僅只是心中起意念,火是不會因此而生起的,一定要有燧、有木頭、有人力、有乾糞草,然後才能夠得火,少了一個就生不起火來。戒法也是一樣,一定要身口來實行,但是要從心意來得戒。所以是從心而生戒體,得戒也從心,捨戒也從心,持戒與毀戒都隨於心,但卻要有身和口才能夠得、才能夠捨、才能夠持、也才能夠毀。諸如來很清楚地了知一切法性,所以依理而制定種種戒法。所以 佛說:【譬如鑽火,有燧、有力、有乾糞草,然後得火,若少一法則不得火;戒法亦爾,如是戒者,若得、若捨、若持、若毀,皆隨於心;如來了了知諸法性,是故制之。】(《優婆塞戒經》卷七)

如果有人由於善業的思惟而產生了力量,因此不造作種種惡事,這就是如法持戒。善業思惟的力量很重要,如果沒有善業思惟的力量,縱使受了戒、得了戒,也在持戒,但是往往會毀戒、犯戒,無法良好地受持。如果針對善業有深入地加以如理作意思惟,就可以產生力量來良好的受持戒法而不造作種種惡業,能這樣就是如法戒。所以受戒以後,還應當要加以思惟,思惟善法與戒法之間的關聯,如果能確實了知善戒與善業的關聯,這個人持戒就一定如法。所以 佛說:「若復有人因於善業思惟力故不造諸惡,名如法戒。」(《優婆塞戒經》卷七)

什麼叫作得戒呢?從他而得名為受戒,所以受戒一定有傳、有受。因此戒法一般而言都是要從人而受的,特別是聲聞戒,一定從人受;除非 佛仍然在世,從 佛而受,否則都是世世傳承,從人而受。菩薩戒原則上也是從人而受,但有例外。比丘、比丘尼戒不得從在家菩薩得戒,要從出家菩薩或二乘聲聞僧得戒,所以在家菩薩不能傳出家戒。如果是受菩薩戒,佛在世時應該從 佛得戒;如今 佛已不在人間,應當從一切已受菩薩戒的菩薩得戒,不管這位菩薩是在家或出家,都可以從他而得戒。所以傳菩薩戒時,可以由出家菩薩傳給四眾弟子,也可以由在家菩薩傳給四眾弟子,這是菩薩戒與聲聞戒特別不同的地方。另外還有一個小不同,如果千里之內無戒師可以傳授菩薩戒,也就是說,沒有已經受過菩薩戒的人住在千里之內,這時候也可以自己在佛像前自誓受戒;但是出家人的聲聞戒絕對不行,一定要從人而受,不許直接在佛像前自誓受戒。所以 佛說:「若從他得,名為受戒。」(《優婆塞戒經》卷七)

如果有人說:「離開戒法的受持,而仍然能有功德。」那麼一切的惡獸、獅子、虎、狼等,也都應該有戒法的功德,但是其實牠們都得不到戒法的功德。所以一定是要持戒才會有戒法的功德,也因為持戒有功德,所以受善戒者可以得到無量的福德,受惡戒者當然也會得到無量的罪。受善戒既然得無量福,犯戒就會比平常人所造的罪更重,這是相對的。權力大時義務也就增大,因此持戒以後必須要很小心、很嚴謹地受持,千萬不要毀犯。所以佛說:【若離戒受有功德者,一切惡獸獅子虎狼應得功德,然實不得。以是因緣,受善戒者得無量福,受惡戒者得無量罪。】(《優婆塞戒經》卷七)正由於這個緣故,佛在別的經中說出許多種不該犯的惡律儀。律儀是指心意在身口上表現出來的威儀,律是針對身口的行為加以規範,而依戒律的規範而顯現出來的儀態就叫作律儀,所以受惡戒的人有惡律儀,善人則有善律儀,聖人有聖人的律儀,三種是大不同的。什麼樣的佛弟子造了什麼樣的罪會成為惡律儀呢?比如說身為佛弟子受了菩薩戒,卻去開牧場畜牧牛、羊,目的是要養大以後賣給別人殺了取肉,居心不良所以是惡律儀,是因為心地不善而顯示出身行的律儀不善。開農場而養雞、養豬,也是一樣的道理,都是惡律儀。

因為時間的關係,《菩薩正行》「作罪、無作罪、得戒之釋疑」的第三個單元,我們就為大家介紹到這邊。有關惡律儀的定義,及還有哪些是惡律儀呢?我們將在下一集中再詳細介紹。

謝謝大家!也敬祝大家色身康泰,學法無礙!

阿彌陀佛!

https://video.enlighten.org.tw/zh-tw/a/a10/2287-a10_102


三乘菩提之菩薩正行(二)–第101集 作罪、無作罪、及得戒之釋疑(二)

 


各位菩薩:

阿彌陀佛!

首先祝福大家心想事成,福慧增長!

《菩薩正行》,我們今天將延續上一集的題目「作罪、無作罪及得戒之釋疑」。上一集我們有提到道與業之間的差別,也就是說「作和無作的戒罪差別」;我們也作了總綱的說明,也就是身三業和口四業,既是道也是業;也提到如果只是在意業上面有貪瞋癡,但是沒有落實到口業和身業上面,那就只有業而沒有道。也提到「一切微塵,次第而住,亦念念滅,滅已無住。若無住者,尚無有作,況有無作?」這個說法不對,也說明它為什麼不對的理由,也說明了戒罪並不破壞世間的真實道理。

上一集我們也介紹了,雖然身三業、口四業都是念念生滅,從實相來說是無常法,實際上身三業、口四業都是不存在的;但是眾緣和合而使身業、口業在世間法上成就了,所以就說有有作罪。這是因為有身行、口行的造作而成就的緣故,也由於這個緣故而產生了意業的無作罪;也就是說,由於身體的口業和身業的有作罪而成就了無作罪。上一集的最後我們也提到,惡業既然成就,就必須有個根本因來執持這些業種,這個根本因絕對不是意識,因為意識在五位會斷滅,也就是在無想定、滅盡定、眠熟位、悶絕位以及正死位時,意識會斷滅,只有不生不滅、不垢不淨的如來藏這個根本因才能執持這些業種。

接下來,我們繼續這個問題。又譬如,如果是身行正在作善事,但是嘴巴卻同時在作不善事;比如說,有人樂善好施,但他在布施的時候都要罵人:「你就是這麼懶惰啦!所以才要來被我布施啦!」或者說:「你這個人長得這麼醜,也來受施!」類似這類的情形,這就是身行善而口作不善,「因為這樣作的緣故,未來世就會獲得雜果:也就是說來世依然會得到善報,但得到善報回報的過程是不順利的,也是要被羞辱。」所以未來世有些人的錢一定還是要讓他賺,別人沒有因緣賺,但是在被他賺的過程,會跟他說一些風涼話,讓他賺得不痛快,這叫作雜果。所以 佛說:【若身作善,口作不善,當知是人獲得雜果。】(《優婆塞戒經》卷六)

身體造善業時,這一定是有作的業行,未來一定會得善報,口與意也沒有惡業,所以未來世也會得善果上的無作善業,未來世還是會樂於行善、心存善念,這就是得到無作善。若身作善,口行不善;這時候,口的不善業只有有作的業、沒有無作的業,也就是說如果他在口業上作不善業,那都是罵詬的有作業,不是無作的業;口不是心,所以沒有無作業;只有心意才會有無作業。口上作了不善業之後,有作業就成就了,心意的無作業也會跟著成就;未來世緣熟了,還要遇到別人回罵給他;並且他仍然會喜歡罵人。如果他沒有惡心而身行善、口行不善,就不會有惡業的無作罪,所以未來世只會得到善果,不會得到惡果,最多就只是被人輕嫌幾句罷了。所以 佛說:【若身善業,有作無作;口不善業唯有有作,無有無作,當知是人唯得善果,不得惡果。】(《優婆塞戒經》卷六)身跟口所造的七種業行,也就是殺、盜、淫等身三業,以及妄語、兩舌、惡口、無義語等口四業,這七種業行都有有作和無作兩種業,因為有意配合的緣故,所以也會有無作業;但是如果只是意業而無身口等七種善惡業行,則意的心行就只有無作業而沒有有作業。

又譬如有人生了重病時,一定要很多種藥和合起來才能夠治好他,如果少了一種就無法治好他,為什麼呢?因為他的病很重,單一的一味藥無法治好他,必須具足所有他所需要的藥材才能夠治好他。一切眾生也是同樣的道理,娑婆世界的眾生具諸惡行,所以要施設種種的戒才能治好執著愚癡的病;如果少了一個戒,眾生的生死病就無法治好,就不能證得解脫果、乃至佛菩提果。所以 佛說:【如人重病,要須眾藥和合治之,若少一種則不能治,何以故?其病重故。一切眾生亦復如是,具諸惡故,要須眾戒然後治之,若少一戒則不能治。】(《優婆塞戒經》卷六)

接下來,我們來介紹業是怎麼來的呢?常常有人修學佛法時不斷地埋怨自己,老是說自己的業重,所以聽經也聽不懂,學法也學不會,更別說開悟了。這種講法其實是正確的,因為確實是「業」障礙了他,所以明明是一個很單純、很容易懂的法呢,但是他老是聽錯,都無法理解。有時候明明是很容易入手的方法,他卻始終沒有辦法,學完回家修行時總是沒有辦法用功;就算是聽懂了也使不上力,這叫作業障。業障有往世的,也有今世的;不管是今世或是往世的業障,我們都要為大家來說明一下,也要在這裡先為大家作概念性的說明,以便大家容易理解為什麼會有業來障礙自己的修行。那麼業是什麼呢?以往世來講,譬如往世不斷熏習種種無記法,也就是與善跟惡無關的法;譬如文學、藝術、乃至最會燒菜的天廚等等的技巧,都是屬於與善惡無關的無記法;他熏習久了以後,未來世只要遇到往世熏習的這些無記法,他一學就會了!別人老是學不會,他只要學一種就可以通三種法;這就表示他過去世在這一類無記法的業行上,已經用心很久了。但這些無記法並不障礙他在此世的佛道修行,所以不會對他構成業障,最多就只是掉散而常常想到這些無記法罷了!會使他在修學佛法後修定的過程中,心掉散而記掛這些法而已;只要有實修的方法,他就可以放下往世熏習的這些無記法,專心在佛道上用功,所以這些無記法在此世並不構成學法的障礙。

往世熏習的有記業,則分為善業、惡業兩種。善業會助長他在佛菩提道或解脫道的修證上,迅速地獲得證量。如果往世是多造惡業,那就牽涉到許多的問題;譬如有人往世曾經多次害人,或殘害大量的眾生,當他在這一世修學佛法的時候,由於被害而墮落在鬼道的眾生瞭解佛法是可以讓他出離生死,而且他只要出離了生死,大家都要不到他在往世被他所欠的這些業債,所以一定會障礙他,當然也會對他產生障礙,就使他無緣無故地產生了很多波折;譬如有時候以種種方法障礙他,使他心智散亂、昏沉,學法不能得力,這些都屬於往世的業而產生今世的障礙,名為業障。以今世來講,譬如往世熏習某種惡法,延續到今世以後這個習性還在,由於這個緣故就會導致他在同一類惡法上容易相應而不能棄捨,就會導致一種勢力、一種慣性,使他繼續造作同一類惡業而產生學法修道的障礙。所以簡單的說,業就是一種慣性,使他繼續攀緣而不捨惡業,因此而導致他信佛學法上的一個障礙;所以業是一個很實際的法,不要把它想像成玄妙的、不可知的法。

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來說明業:比如說意識明明知道某一個法不應該貪,也不應該去作;可是知道歸知道,意根作下來的決定,還是使他繼續去作,無法控制自己。所以一般酗酒的人戒了酒以後,不久又會重新酗酒,無法自己去加以控制,這種慣性就是業;這是由於不斷熏習酒的韻味,所以產生了對酒貪味的六識身,有了貪酒味的六識身就會使他不斷地在酒上面起思量,結果就無法斷離酗酒的慣性,這就是業。所以業是怎麼來的呢?都是從往世和今世的善惡行為的造作熏習而累積下來,變成一種慣性的勢力。這個慣性的勢力使修行人無法脫離,它就叫作業力。這個業的勢力如果沒有現行時就叫作業,現行了就叫作業力。如何來離開這個惡業力呢?想要離開惡業力,就要從身口意行修正下手;身口意行修正了以後,心性的習慣就會被改變;當心性的習慣被改變了,業就開始轉變。由這個道理,我們可以說業是定業,也可以說是不定業,而且不定業也能夠變成定業,定業也能夠轉變成不定業。所以業的產生以及業的力量,大家瞭解以後,接下來該怎麼修行,我們就了然於心了。所以證悟之後一定要轉依如來藏的自性、清淨、涅槃,使覺知心轉依於如來藏的真如體性來安住,然後來轉變意識和意根以往的慣性;轉變成功以後,往世和今世學法前所造作的一些熏習的不良慣性力量就消失了,那麼業就是轉了!除了往世所造惡業的冤家來尋仇報復以外,自己相應的業力已經是不存在了!這個道理瞭解後,也把這個原則掌握住,業的相關問題就容易明瞭了。

接下來,我們來介紹眾生為何會造作了種種的罪呢?佛說:【善男子!眾生作罪凡有二種:一者惡戒、二者無戒。】(《優婆塞戒經》卷七)也就是說:「眾生會造作了種種的罪,其原因大約有兩種:第一種是因惡戒而造罪,第二種是因無戒而造罪。」接受惡戒的人雖然只是殺了一隻羊,但是在其他不殺的時候一樣是得殺罪;也就是說,不管他的身業殺或者不殺,他都一樣是得殺罪,這是因為他的意業一直存在著殺生的殺業;所以他殺一隻羊的時候得殺罪,平常不殺羊的時候一樣也得殺罪,這是因為受惡戒而常有殺心的緣故,所以殺時跟不殺時都得殺罪。比如說外道上師規定,凡是遇到某一種動物時,因為那種動物生來就有罪,所以誰見了都必須殺掉牠,這就是原罪的邪見。一神教也有原罪的一個邪見,譬如他們的經典說到,凡是遇到異教徒就必須勸他歸信一神教的主,如果不聽從,就必須加以翦除:特別用「剪除」兩個字標明是要殺死的。所以中古時代的一神教相互打仗,而且還振振有詞的殺人,原因就在這裡,這叫作惡戒。其實異教徒並不是惡人,一神教沒有權力因為不信他們的神而加以剪除。若有人遇到異教徒不歸信時就要剪除掉,那就是受惡戒;這種人殺一個人的時候得殺罪,平常不殺人的時候所有的時間也照樣得殺人罪,因為他先發誓的緣故:凡是遇到異教徒就會加以殺害。所以不論有殺或無殺,常得殺罪。所以發誓是很嚴重的事,不能亂發誓。發願跟發誓有何不同呢?話講出口,願就成立了,所以說「出口成願」;假使話講出口,再加上若不實行願受某種後果,就是世間的發誓;違背了誓願,後世或當世就得要接受後果,所以嘴巴還真的不能亂動。飯亂吃都沒關係,今天吃米飯,明天吃麵,後天吃麵條,隨你怎麼吃都行,但是話就是不能亂講,出口就成願、成誓。如果成誓必殺,惡戒成立了,未來問題就嚴重了,因為一切不殺的時候也得殺罪。

第二種犯罪者是因為無戒的人,因為他不持戒。不持戒的人雖然殺了一千隻羊,卻不像那個立誓殺生而發起惡戒的人;持惡戒的人一生中縱然只殺一隻羊,但是在其他不殺羊的時間也一樣得殺罪。但是無戒的人殺了一千隻羊時得到殺一千隻羊的罪;但是他總有不殺的時候,那時候就沒有得殺罪。也就是說,無戒的人只有在殺的時候得到殺罪,不殺的時候就沒有得殺罪;持惡戒的人不管在殺的時候,或在不殺的時候,他一樣都得殺罪。所以這樣比起來,無戒而殺一千隻羊,他的罪遠比有惡戒而只殺一隻羊的罪來得輕,因為立了惡戒而發誓以後就常時得罪;這是從修學佛菩提的立場來說,也是從法界實相正理來說。若能如此建立正見,殺心就可以永除不存;其餘九種惡業道也是如此修,意業自然就漸漸清淨了。所以 佛說:【惡戒之人,雖殺一羊及不殺時,常得殺罪;何以故?先發誓故。無戒之人雖殺千口,殺時得罪,不殺不得;何以故?不發誓故。】(《優婆塞戒經》卷七)

一切善法和不善法都是以心為根本,由心意決定要殺或決定不殺,來決定他的罪大或者是小;心中若決定要把所有的異教徒都殺盡,以心意為根本而這樣立誓,罪就無量無數了;因為異教徒無量無數,他立誓都要殺盡,所以就從眾生邊得了無量無邊的罪。沒有受惡戒的人,殺了一千人時只對那一千人得罪,但是對其他人不殺,所以只在一千人身上得罪;發惡誓願殺盡異教徒時就從無量眾生得罪了,由此可以看得出來,造惡業而得罪,完全是從心意來的;所以 佛說:「是故一切善、不善法,心為根本。」(《優婆塞戒經》卷七)

因為時間的關係,《菩薩正行》「作罪、無作罪、及得戒之釋疑」的第二個單元,我們就為大家介紹到這邊。

謝謝大家!也敬祝大家色身康泰,學法無礙!

阿彌陀佛!

https://video.enlighten.org.tw/zh-tw/a/a10/2288-a10_101


2021年9月19日 星期日

三乘菩提之菩薩正行(二)–第100集 作罪、無作罪、及得戒之釋疑(一)

 


各位菩薩:

阿彌陀佛!

首先祝福大家心想事成,福慧增長!

《菩薩正行》,今天我們要來介紹「作罪、無作罪、及得戒之釋疑」,同時這一集我們也將針對幾個疑問來解釋。

首先我們來介紹道與業之間的差別,也就是說作跟無作的戒罪差別。前面四集我們沒有說到貪、瞋、癡等三意業,只說殺、盜、淫身三業,以及妄語、兩舌、惡口、無義語等口四業,意業還沒有說到,因此我們先作一個總綱的說明。身三業和口四業既是道也是業,因為身業的殺、盜、淫三業,以及口業的妄語、兩舌、惡口、無義語等四業,已經動口說了或是身體已經作了,一定會改變下一世的異熟果報:也就是改變未來世的正報。如果只是在意業上有貪瞋癡,但是沒有落實到口業和身業上面,那就只有業而沒有道。換句話說:如果只有意業而沒有口業和身業來配合,單單有意業,不會成就三界中的善惡業行,只是讓自己心的業種在熏習改變而已,這是不會影響到正報的,所以說意業的貪瞋癡等三件事是業而不是道:所以 佛說:這是因為「自不行故」。也就是說,意業中的貪瞋癡還沒有透過口業和身業來實行,所以就沒有成就十二因緣中的有支,所以不會影響到正報的。另外身跟口所造的身三業、和口四業七件事情,都會妨礙到自己往生善道或惡道,有時更會妨礙到他人生於善道或生於惡道,因此而會得到大罪。所以 佛說:「妨於自他,得大罪故。」(《優婆塞戒經》卷六)

假使有人說:「一切微塵聚集而成的四大之身是念念生滅變異的,所以色身的存在只是一剎那又一剎那安住的。」也就是說,身體的細胞新陳代謝不斷地在轉變,「所以也是念念之間在壞滅,只是次第而住而且念念壞滅。死亡後、壞滅後就再也沒有色身安住了;若是無住的,把別人色身傷害以後尚且不會有作之罪,何況會有無作之罪呢?」依據醫學家的說法,人類色身的全身細胞新陳代謝,大約十年就完成一個週期;換句話說,十年就完全換新了,就叫作新陳代謝;因為細胞不斷在更替,所以說念念滅。前後每一剎那的色身都各不相同,到最後年老捨報時「滅已無住」,也就是不能再安住於人間了。如果是念念生滅而最後無住,那麼色身正是無常的法。無常的法既然無住,所以有人就會誤會而說:既然色身是無常的法,如果把別人色身傷害以後,自然是連有作的罪業都不成就了,何況會有無作的罪呢?

雖然有人這麼說,可是 佛說:「這道理不對,為什麼不對呢?雖然世間的法有因有果,但是也有法是無因無果的」,無因無果就是子虛烏有的妄想法。換句話說,只要是三界有的種種法都一定有因也有果,沒有因才會沒有果。所以針對這個問題,佛譬喻的說:因為有人的臉,加上有水或鏡子,才會有人的臉的形像、影像出現;假使沒有人的臉,縱使有水、有鏡子,也不會有人的臉的影像出現。有作罪也是一樣,因為有身體去作,從身體的作為才能出生了心意相應的無作罪,就好像有顏面,加上有水或鏡子,才會出現人的臉像了。所以 佛說:【世間之法有因有果,無因無果。如面、水鏡則有像現,離面無像;作亦如是從身有作,從是作法則出無作,如面、水鏡則有像現。】(《優婆塞戒經》卷六)佛又作個比喻:譬如有人發起惡心的緣故,就有惡劣的臉像出現了;他若發起善心時,臉上就出現了善色,是要在色身上面表現出來的,有作罪和無作罪也是同樣的道理,要從身口所造的業行中,來實現色身的有作罪和心意的無作罪。如果有人造作了善業的緣故,就會獲得善妙色的果報;如果他造作了惡業的緣故,就會獲得粗惡色的果報,這些果報也是要在色身上面表現出來的,有作罪和無作罪也是同樣的道理。如果因為色身和口都是念念常滅的緣故,就說沒有有作罪,也沒有無作罪,那就譬如前面所說的燈油與炷,或者河的兩岸與中流水的關係等等的譬喻一樣,雖然都是念念生滅變異,但是我們仍然應該要依於真諦、俗諦這二諦,來說有作罪和無作罪的成就。身與口是四大微塵所作,雖然也是次第念念生滅而非常住,但是卻也無妨不破壞世諦法而說有作罪和無作罪。所以 佛說:【譬如有人發惡心故則惡色現,發善心故則善色現,作以無作亦復如是。若因善業得善妙色,若因惡業得粗惡色,作以無作亦復如是。若以念念常滅,無有作無作者,如先所說燈河等喻,雖念念滅,以二諦故說作、無作;微塵雖復次第不住,亦復不破世諦法也。】(《優婆塞戒經》卷六)佛也作個比喻說:又譬如殺父、殺母、殺阿羅漢,正因為父母和阿羅漢都是由微塵所成的色身,所以才能稱他為父、為母、為阿羅漢;但是如果有人殺了四大微塵所聚成的父母、阿羅漢,就會因此而說他得到無量罪。雖然父母、羅漢以及一切人的五陰、十八界、六入都是同樣而沒有差別的;而且他們的色身都是同樣由四大微塵所聚成的,也是沒有差別的,但是殺父、殺母、殺阿羅漢的行為,之所以會因此而獲得重罪,是因為阿羅漢是福田,父母是報恩田的緣故,所以殺害他們就會獲得重罪。所以 佛說:【正以微塵次第,得名父母羅漢,其有殺者得無量罪;父母羅漢及以他人陰界入等,等無差別;所以得重,以是福田、報恩田故。】(《優婆塞戒經》卷六)

又譬如我們說兩個字的時候,這兩個字不可能同一時間出現。比如說:當我們罵對方「壞蛋」的時候,壞蛋這兩字不可能同時出現,一定是一個字在前,而另一個字在後。世間上不可能有人可以把壞跟蛋兩個字一起說,一定是兩個字前後次第而說,也就是說「二字不得一時」,這兩個字在同一時刻始終不會和合為一:當我們講壞字的時候,蛋字還沒有出現;當我們講蛋字的時候,壞字已經過去了,兩個字不可能在同一時刻和合在一起,所以壞蛋這兩個字的罵人意思,其實不可以說是能夠成就的;這是我們在修忍辱度的時候,必須要觀行的功課。但是即使如此,「如果有人罵別人壞蛋,這兩個字雖然也是念念生滅,但是罵了以後,仍然應該說是妄語、惡口,也就是說這時候妄語、惡口的業依然是成立的,所以戒罪並不破壞世間的真實道理。」因為從世間的真實道理來講,壞蛋這兩個字罵人的意思確實是存在的。雖然我們從佛法的世俗諦來加以解析而說壞蛋是罵不到我們的,但這是佛法中的世俗諦,卻不是世間境界的真實道理。因為世間的真實道理:罵人就是罵人,罵人不可以狡辯為沒有罵人。所以無妨佛法中的世俗諦、以及世出世間的勝義諦說沒有罵人這回事,但並不妨礙世間法中仍然有罵人惡口這回事,所以從世間法的事相上來施設有惡口的有作罪和無作罪。所以 佛說:【如說二字不得一時,然此二字終不和合,義不可說;雖念念滅,亦名妄語,不破世諦。】(《優婆塞戒經》卷六)

又譬如射箭這個事相也是念念變異,當我們把箭射出去,從射出去的那一剎那,一直到箭落地的那剎那,這中間有無量剎那的變異,都不是常住法,都在不斷地變異箭的位置跟時空;雖然箭的處所是念念滅的,但是因為身業有射箭的動作,加上箭是四大微塵所造成的,所以箭能到達色身所達不到的處所,因此那一箭就可能把遠處的一隻野生動物射死了。但是我們不可以學了佛法以後就說,射箭出去的時候已經不是我手中所拿的那一支箭,把遠處的野生動物射死的那一箭,更不是我原先手上拿的那一支箭了,因為射箭已念念滅了,就狡辯說沒有射死動物;因為射出去的箭雖然是最初那一剎那的箭,動物被射死的時候的箭,是好幾剎那,很多很多剎那以後的箭,但是因為有射箭的人、有箭、有弓、有動物及射箭的行為,使那支箭到達動物身上;都是因為我們身業的動轉,操作弓跟箭,所以箭的四大微塵所造成的力量,能到達我們身體所到不了的地方,就把那隻野生動物射死了,所以成就了殺生罪;所以這個「作罪」正是因為我們有身業微塵的力量,使得箭到達身體所達不到的地方而射死了野生動物,因此就有了有作罪;有作罪成就以後,意業的殺業當然成就了,所以無作罪也跟著成就了。所以 佛說:【猶如射箭雖念念滅,因於身業微塵力故,到不到處;作以無作,亦復如是。】(《優婆塞戒經》卷六)

又譬如跳舞來自己娛樂,不是跳給別人觀賞。這跳舞的事相雖然也是念念生滅,但不能因為是念念生滅,就說:「我跳舞其實沒有跳。」因為有四大微塵所成的色身業行,由身業行為的力量所以身體才能動轉,所以才成就跳舞獨樂這件事。同理,十惡業道的有作罪和無作罪,也是因為有身體和口業去造作,所以成就了十惡業道;因此意業的無作罪,就由於身體的口業和身業的有作罪而成就了無作罪。除非是在無意之間誤造了惡業,沒有造惡業的動機,才可能不成立無作罪。所以 佛說:【如舞獨樂,雖念念滅,因於身業微塵力故而能動轉;作以無作,亦復如是。】(《優婆塞戒經》卷六)

又譬如玩雜耍的人用不會燃燒的繩子,綁了一團浸了煤油的布圈,點了火以後將它旋轉舞動起來,因為旋轉的速度很快,所以看起來好像有火輪在旋轉。如果我們把這個旋火輪,從前前後後的每一剎那分析下來,就會發現根本就沒有所謂的旋火輪存在,都只是一個火球在移動,所以這也是念念生滅的;這是由於我們四大微塵所成的身體的業行,以及四大微塵所造的那個繩子和火圈,因此才能使火團變成一個圓匝而不斷地顯現火輪。同理,有作罪會有種種的不同,初發心時雖然是變異法,中間過程中所作種種方便來莊嚴的時候也是變異法,正在作最後階段的惡業時的心也是變異的;身業如此,口四業正在說時,心也是一直在變異的;雖然都是念念生滅,從實相來說是無常法,實際上身三業、口四業都是不存在的,但是眾緣和合而使身業、口業在世間法上成就了,所以就說有作罪,這是因為有身行、口行的造作而成就的緣故,也由於這個因緣而產生了意業的無作罪;也就是說,由於身體的口業和身業的有作罪,而成就了無作罪。就好像造作惡業時,他在惡業中的威儀和別人造惡業時的威儀不相同,但兩個人所造惡業的威儀也都是前後變異,不能常住;所以造惡業的過程,每一剎那的身口行為威儀中的意業都會產生變化,但是因為惡業已經成就,沒有辦法消滅了,所以他的意業也跟著成就了,所以叫作無作罪。從身與口所造作的行為法相上得到意業的無作罪以後,他的心後來雖然是處在善、不善、無記的狀態中,但是已經造作的種種惡業都是因為心意而產生的,所以不會漏失掉,所以叫作無作罪。所以 佛說:【如旋火輪雖念念滅,因於身業微塵力故,火得圓匝。初發心異,方便心異,作時心異,說時心異,眾緣和合故得名作;以作因緣生於無作,如威儀異,其心亦異,不可得壞,故名無作。從此作法,得無作已,心雖在善、不善、無記,所作諸業無有漏失,故名無作。】(《優婆塞戒經》卷六)

有時殺死了一個人,他是因為善心而殺死人的;譬如庸醫,他以為自己醫術非常精湛,但是為人開刀前判斷錯了,醫死了人;雖然他是善心而醫死人,未來世緣熟了,他還是要被人家誤醫而死,同樣是被人善心醫死。所以有時我們看到有人被醫死了以後,家屬去醫院抗議索賠,我們都不知道去索賠的人到底是在完成因果呢?還是正在造作新的惡因呢?所以不管心是在善心的狀態、惡心的狀態或者是無記的狀態,也就是非善非惡的狀態,惡業既然成就了,因果都不會有漏失的,這叫作無作罪。惡業既然成就了,就必須有個根本因來執持這些業種,這個根本因絕對不是意識,因為意識在五位會斷滅,也就是在無想定、滅盡定、眠熟位、悶絕位以及正死位的時候,意識會斷滅,只有不生不滅、不垢不淨的如來藏這個根本因才能執持這些業種。

因為時間的關係,《菩薩正行》「作罪、無作罪及得戒」之釋疑的第一個單元,我們就為大家介紹到這邊。

謝謝大家!也敬祝大家色身康泰,學法無礙!

阿彌陀佛!

https://video.enlighten.org.tw/zh-tw/a/a10/2286-a10_100


三乘菩提之菩薩正行(二)–第99集 口四業之釋疑

 


各位菩薩:

阿彌陀佛!

首先祝福大家心想事成,福慧增長!

《菩薩正行》,今天我們要來介紹「口四業之釋疑」,同時這一集我們也將針對幾個疑問來解釋。

前面幾集我們介紹了殺、盜、淫等身三業,接著在這一集我們將介紹妄語、兩舌、惡口、無義語等口四業。首先介紹不妄語,不妄語的原則就是如實而說,如果說話不如實、不確定而說,都是妄語。對於所見、所聞、所覺、所知,要說給別人聽以前,一定要先瞭解來龍去脈以後才能夠說,不然就是妄語。所以對某一句話或某一件事情沒有確定完全了知而先為人說明了,那也是妄語。比如說,有人以暗示的方法,使人猜疑他已經開悟了,但是他自己並沒有明講,我們也沒有清楚地問明白,只是疑心他已經開悟了,就對別人說他已經開悟了,我們的話就成為「若有疑心,異本說者」,這是妄語的輕垢罪。又比如說,以前有人這麼說:「開悟的人從來都不會說他已經開悟了。」那三十分鐘以後他又說:「師父我從來都沒有說我有開悟。」我們聽起來的意思是說:他有開悟、他宣示他已經開悟了。但是這裡面有個陷阱,他的目的是要利用我們去向別人宣揚說他已經開悟了;我們不可以因為這樣就對別人說:「某某大師有開悟喔!」我們只能把他的話轉述,不可以用自己的意思說他有開悟,否則就成為妄語的輕垢罪。假使我們懷疑他,他說的話可能是虛妄之詞,我們就要先求證於他,先問清楚:「你的意思是不是說你已經開悟了呢?或者是方便假說示現開悟而實質上還沒有開悟呢?」這樣問的目的是要避免「若問、不問」的過失;如果沒有先問清楚,或提問時他仍含糊不清而不明講,我們就只能一句一句的轉述而不可以用自己的見解去說,否則我們就成為「若有疑心、若見若聞,若問不問,異本說者,是名妄語」,結果我們的好意變成在幫他宣說虛妄之語。所以 佛說:【若有疑心、若無疑心,若見若聞若覺若知、若問不問,異本說者,是名妄語。】(《優婆塞戒經》卷六)

所以我們呼籲所有的大師們:有悟就說有悟,沒悟就說沒悟,不要假借名言方便而陷害徒弟們犯了妄語戒。我們聽了他的說詞以後也許沒有疑心,他們的目的正是要讓我們沒有疑心地認為他真的開悟了,又希望可以避過大妄語的戒罪。但是如果他這麼說,我們可以這樣地說他:「若無疑心、若覺若知,異本說者,是名妄語。」因為他的說法與他心中所知的確實未悟,或疑心自己悟錯了的意思有所不同,所以也是妄語。也就是說,他察覺自己修證的境界、所了知的開悟境界,異於 佛所說的正理,也就是說跟 佛所說的正理是不同,而對人方便示現已經開悟,這樣一樣都是妄語。如果是轉述別人的話,後來講出去時沒有如實講,是有所增或有所減,都是「不本見聞覺知」,也就是沒有本於自己所見所聞所覺所知的話來說,這也是妄語。但是這個妄語不是具足妄語,因為所說沒有顛倒,只是講一半而已,因為講一半而成為「不本見聞覺知」,也就是說,不是本於自己所見所聞所覺所知的內容而說的。乃至於把自己所證的境界為別人說明時故意保留,怕別人聽了以後就都會了,也是「若言,不本見聞覺知」,這也是妄語。所以 佛說:【若言不本見聞覺知,亦是妄語,不名具足。】(《優婆塞戒經》卷六)從這裡來看,平實導師絕對不是妄語者,因為我們問他一個法,他往往會告訴我們兩、三個法,不但不是講一半,而且還講許多;所以有時我們提出一個問題,他講出五、六種內容出來。這就是說,有什麼就說什麼,不需要像武術界裡面,每一代都要留一招,留到後來統統都失傳了;這樣子,佛教還有未來嗎?只是除了 佛所告誡的、不應該明說的部分,以及一般眾生不適合聽的部分才不演說;所以有些深妙法,因緣不到是絕對不說的。那到底是什麼因緣呢?這裡說的因緣有兩種:第一種是聽法者的程度已經容許了,而且那個場合是適合說深細的法的時候,我們就會說;另外一個因緣是有人在故意否定正法的時候,我們才會提出來說,但是也會去注意到要保護密意。因為那種深細的法為眾生說了,眾生聽不懂;寫出來了,他們也讀不懂。但是,在有人故意誹謗正法的時候,那可就很好用了;所以說法應當要觀機逗教,不應無所觀察。這就是說:「若言,必本見聞覺知。」這樣子就是如法說了。

如果是「破相」而說,沒有覆藏相,就不是妄語。比如說有些附佛法外道,因為他們在法上沒有辦法回應正法道場的法義,所以就只能從事相上來罵,他們就說平實導師寫《狂密與真密》寫得很色情。但其實這正是「破相而說」,我們如果不把雙身法的內涵清清楚楚地顯示出來,他們還會繼續狡辯說:「我們的樂空雙運不是講那個事情啦!」那我們就將會沒有辨正雙身法錯誤的效果。實際上,這些附佛法外道的經典中,都明明白白寫著雙身修法,還要求密宗行者每天八個時辰,也就是十六個鐘頭,精進合修雙身法,而且說要每天長時間合修才是不毀破金剛戒的密宗弟子。如果舉出來說以後,我們不把雙身法的密意都詳細寫出來,他們更會繼續狡辯說雙身法不是淫樂初喜到第四喜的淫觸境界。所以當我們沒有覆藏相地敘述,這樣他們就無法狡辯,但是也不必寫到很細,只要大家有智慧,讀懂即可,這叫作破相而說,沒有覆藏相而說就不是妄語。

破相,是因為佛弟子本來不應該針對淫事作詳細的描述,但是有些附佛法外道的法義本來就是專注在淫樂境界上面用功修習的,我們不能只顧佛弟子的表相而遮遮掩掩地說,只有破相而說,才能把雙身法的隱密謊言全部披露出來。如果不破相而寫,為了顧及佛弟子的清淨表相而用隱晦的方式來辨正,大家不能確實瞭解這些附佛法外道雙身法的全部內容跟細節,那麼有些附佛法外道還會繼續狡辯說那才是最究竟的佛法,我們想要把這些附佛法外道的邪法逐出佛教界就不可能成功了,所以必須要破相而說,那就不可能顧及清淨表相了。又譬如戒律的經典中,比如說四分律、五分律中之戒相的說明,這也是破相而說。因為要說明怎麼樣才叫作犯邪淫戒、犯淫戒,當然要把內容說清楚。就好像我們破斥這些附佛法外道,必須把他們的雙身法內容詳細顯示出來,讓大家很清楚知道,讓他們完全無法再狡言辯解,這樣才能達到救護眾生的目的。

同樣的道理,四分律、五分律說明邪淫時,當然也要詳細說明,但我們不能因此就說:「律典怎麼講得那麼色情?」因為破相而說時不可以有覆藏相,必須要說得很清楚、很明白,這樣人家讀了戒律以後,就知道要如何受持戒律,才不會不小心去違犯。我們破除這些附佛法外道的雙身法也是一樣,必須無覆藏相、要破相而說,這些跟綺語完全無關,而且這是護持正法。若是有所覆藏而不完全說出來,就是有覆藏相,反而是犯了妄語的輕垢罪。所以妄語的本質,大家必須要很詳細地瞭解:如果是破相而說,就不是妄語,也不是綺語,但前提必須是沒有覆藏相,而且要清清楚楚地全部顯示出來。所以 佛說:【若破相說,無覆藏相,是非妄語。】(《優婆塞戒經》卷六)

如果是異音而說,聽的人不瞭解,這也是妄語,但不是具足妄語。比如說有人想要讓人家覺得他是個開悟的聖者,但是又怕人家聽得很清楚而拿來當作證據,所以他就故意異音而說。又比如說,對方不太懂台語,他就用台語跟他講:「我開悟了,我是聖人。」對方聽不懂,懵懵懂懂而猜測他講的是什麼意思。或者用一種含糊而不清晰的語調讓人去猜測,但是又不容易讓別人引來當作證據,這也是異音而說。所以有人常常裝神弄鬼,就只是為了讓人家恭敬供養他。有的人不想裝神弄鬼,他就從言語上來搞怪,讓徒弟們覺得他好像有開悟;徒弟們一個一個傳聞出去,就有許多徒弟一個一個來禮拜了!來禮拜師父時總不能空手而來,總得要有財物送上來供養,這一樣是有過失的。這類的裝神弄鬼,或含糊而不清晰的語調讓人去猜測,就是異音而說。這類的異音而說,也許面前的人聽了,不能理解他的意思,那就沒有妄語的成已之罪,所以不具足妄語。所以 佛說:【若異音說,前人不解,亦是妄語,不名具足。】(《優婆塞戒經》卷六)

如果是說顛倒語,那也是妄語。也就是說把別人說的話顛倒過來講述,也是妄語。如果是發大聲,但是故意讓人聽不清楚,如同有些人講大聲,但是又故意說得很含糊的話,就是不了了語,也就是故意讓人家聽得不太清楚,而可能會誤解他的話,這也是妄語。如果是「若有所說,前人不解」,這也是妄語。比如說,本來是要他把一句話傳出去,但他故意把這句話講得不清不楚,讓人家聽了還是不清楚,他就回去回報說:「某甲!我有把你的話帶到了。」某甲就以為他真的把話帶到了,可是某乙去傳話的時候是含糊不清地傳話,而且是故意讓某丙誤會某甲的意思,這也叫作妄語,但不具足妄語,是輕垢罪。所以 佛說:【若顛倒語,若發大聲,不了了語;若有所說,前人不解,亦是妄語,不名具足。】(《優婆塞戒經》卷六)

接下來,我們來介紹兩舌跟惡口這兩個口業,佛說:只要我們作了兩舌跟惡口,不管是已經毀壞面前聽話的人,或者沒有毀壞面前聽話的人,都一樣是獲得了作已罪。也許有人會覺得奇怪:如果是因為兩舌而毀壞面前這個人的名聲,得了作已罪,這講得通啊;但是如果兩舌以後,沒有毀壞面前這個人的名聲,竟然也是得了作已罪,那這是什麼意思呢?這是因為:兩舌有時會毀壞一方,而不毀壞另一方,所以只要使雙方不能和合,這個事情已經作了,事實也成就目的了,那就是得罪了!也就是 佛開示的:「若言和合則有不可。」那麼兩舌之罪就成立了。惡口也是一樣,「若壞前人,不壞前人」,也有差異。惡口,比如大聲罵詈或小聲音而說話都很尖銳、很傷人,他惡口以後就會傷害面前聽話的人;但也不一定能傷害,比如說對阿羅漢、對諸地菩薩、對諸佛惡口,都傷不了祂們,祂們都會一笑置之,最多只是關心地說:「你是不是腦筋出問題了?」或者說:「你是不是今天吃錯藥了?」祂們不以為意就走了,所以不一定會壞前人;雖然不壞前人,但是他的惡口或兩舌已經作了,所以還是得罪,只是有輕重的差別而已。所以惡口與兩舌作了,不論有沒有成就目的,都算得罪,作了就算成已。所以 佛說:「兩舌、惡口:若壞前人、不壞前人、作已得罪。」(《優婆塞戒經》卷六)

兩舌,一般人往往有時犯了都還不知道自己已經犯了,所以有時候我們也要體諒一下誤犯的人;但是對於自己倒是我們要特別留意,不要誤犯。因為有很多人是東家長、西家短地說慣了,不是有意要挑撥,只是順口就講出來,但是卻具足兩舌的一個效果,這是無心之過,我們大家都要提防自己出現這種無心之過。所以對自己要很小心,別誤犯兩舌的過失。但是對別人無妨從寬看待,不要輕易認定別人是故意兩舌。至於惡口,是一般當老師、長官的人最容易犯的,有時候一件事情看得不順眼,或者有時候對別人做的事情不滿意,出口就罵:「叫你做一件事情,做了三個月都還沒有做好!」只要音調大了,就變成惡口了。所以身為領導、主管、或者為人師者,假使心中有慢,都很容易犯惡口,這是我們必須要特別留意的,也千萬不要去犯。

口業的最後一個是無義語。無義語,就像古人講的風花雪月等等的事情,都是無義語,講的是天氣、賞月、種花等等事情。總而言之,無義語就是所說的內容和解脫道無關、和弘法無關、和佛菩提道無關,這些都是無義語。所以同修之間所談的內容,應該要有其意義,不要跟解脫道、正法久住、三乘菩提無關。

《菩薩正行》「口四業的釋疑」這個單元,我們就為大家介紹到這邊。

謝謝大家!也敬祝大家色身康泰,學法無礙!

阿彌陀佛!

https://video.enlighten.org.tw/zh-tw/a/a10/2329-a10_099


三乘菩提之菩薩正行(二)–第98集 邪淫戒之釋疑

 


各位菩薩:

阿彌陀佛!

首先祝福大家心想事成,福慧增長!

《菩薩正行》,今天我們要來介紹「邪淫戒之釋疑」,同時這一集我們也將針對幾個疑問來解釋。

在家人如果在非時、非處、非女、處女、他婦身上行淫,都是邪淫。「非時」是說不屬於睡眠之時的白天,不論是對他人的或自家的妻女、妻子、婦女,都是屬於非時行淫,都是邪淫。「非處」是說臥房以外的處所,在臥房以外的處所行淫,都是有礙觀瞻的,也會使外人對佛弟子有很不好的觀感,所以在非處也不可以行淫。「非女」,有人可能在想非女到底是什麼?但是非女是很常見的,並且他們有時還會為自己的主張權利而舉行遊行;比如說同性戀,一對同性戀者,兩人之中有一人非女而自覺屬於女方,或者非男而自覺屬於男方,所以如果跟同性者行淫,都是屬於邪淫。還有一種情形也是對非女行邪淫,也就是跟二根人行淫;白天看來他是一個女人,隱藏了男性的身分,但是到晚上,他把男性身分顯露出來而變成男人,所以跟二根人行淫也是邪淫。對處女為什麼不可以行淫呢?因為這是不合乎禮法的;也就是說,還沒有結婚就先行周公之禮,就是俗稱的先上車後買票,這是對於處女行淫而說是邪淫;換句話說,還沒有結婚就不可以行淫。「他婦」是說已經繫屬於別人的婦女,她已經于歸了、嫁人了,假使勾引她而成就了行淫,也是邪淫。女眾也一樣,勾引配偶以外的男人而紅杏出牆,也是邪淫。另外,「若屬自身」也是邪淫,也就是說,在非時、非處自慰,也是邪淫。「若屬自身」還有另外一種情形,比如說從小就練就軟骨功,可以以自己的口道行淫,這也是若屬自身的邪淫。所以 佛說:【若於非時、非處、非女、處女、他婦,若屬自身,是名邪婬。】(《優婆塞戒經》卷六)邪淫之罪,只有閻浮提等三天下才有,欝單曰洲沒有;因為欝單曰的男女都沒有互相繫屬,他們不結婚,看中意了就在一起,辦完事了互相沒有虧欠,各自離去。他們沒有家庭的制度,男女不互相繫屬,所以沒有所謂的邪淫可說。

如果有人在畜生身上行淫,或者破壞他人的性器官,或者對於「屬僧之女」行淫,都是邪淫。屬於僧寶所有的女眾叫作近住女,也就是沙彌尼之前的式叉摩那;這是住進寺院準備出家的女人,或者常住於寺院中為寺廟事務工作而屬於僧寶,幫助僧寶的女人,是專門在寺院中作事的女性,她一生都不準備出家,對於這種人身上行淫,也是邪淫。如果有女人犯罪被關進監獄中,獄卒藉著權勢去威逼女犯共同行淫,這是對繫獄的人行淫。又如有女人因故逃亡隱匿,收留者在這過程中威脅她,說要舉發她,以這樣的手段來達到行淫的目的,是惡性重大的邪淫。或者對於師婦,也就是師長的配偶,對於師婦身上行淫,也是重大的邪淫。或者對於出家人行淫,比如說對比丘尼強暴,是極惡性的邪淫罪;即使僅僅是捉身或擁抱出家人,也是屬於邪淫。所以,「近如是人」,近是指捉身或擁抱出家人,也是邪淫;如果更進一步而「到達三道」,那就更是極惡性的邪淫了。所以 佛說:「若畜生、若破壞、若屬僧、若繫獄、若亡逃、若師婦、若出家人,近如是人名為邪婬。」(《優婆塞戒經》卷六)

出家人都沒有繫屬,因為出家以後不是屬於哪一個人所有。在家男眾歸一位女眾所有,在家女眾也歸一位男眾所有;所以在屬於他人婚姻的人身上行淫就得邪淫罪,是從對方配偶身上得邪淫罪。如果淫汙了別人家未出嫁的女兒,那就是對於女兒的父母、兄長乃至於國王身上得罪,因為這位處女是由這些人所守護的。可是女眾如果出家了,並不屬於哪一個人所有,也不歸屬於哪一個人所守護;那麼,如果對比丘尼身上行淫,是從哪裡得到這個罪呢?佛說是從她的在家親屬得罪,也從國王那裡得罪;以現在這個時代來說,是從法律得罪;但這個法律不是講民法、刑法,是講佛法的戒律。因為如果不是強暴,而是兩廂情願的話,世間法律是管不著的,只有佛法的法律管得著,將來捨報時由護法神處置,也是由因果律處置。古代的王所,等於現代的國家法律;只有在強暴的狀況下,才是從國家的法律得罪。如果是兩廂情願,那就只有在佛教的律法上面得罪,應該說是從三寶邊得罪。所以 佛說:【出家之人無所繫屬,從誰得罪?從其親屬、王所得罪。】(《優婆塞戒經》卷六)

如果是在惡劣或戰亂的年代,或者有殘暴的國王出現在世間的時候,或者遇到很恐怖的時節因緣,當時為了保護自己的妻子或小妾,希望她們避免被玷汙了,所以就安排讓她們出家剃髮,這樣一般人就不敢輕易地對她們強暴了。但是婦妾出家後,他自己卻還是近之,近之就是捉身或擁抱,這樣就得到淫罪的輕罪了。如果不只是捉身、擁抱,而且還到三道,三道就是陰道、口道和穀道;陰道、口道大家應該都瞭解,但是穀道或許有些人可能沒有聽過,所謂的穀道是指我們吃了米穀以後所排出來的地方,所以穀道也就是我們現在俗稱的肛門,如果已經到達三道內了,這樣就得到淫罪的重罪。為什麼不是邪淫罪呢?因為她們已經出家受戒了,就算是出家人;雖然意志上並未出家,但已經受了出家具足戒,當然仍是出家人,所以是犯淫戒而不是在家人才有的邪淫罪;如果犯了淫罪,是要受出家人行淫戒罪的果報、犯罪的果報。所以 佛說:【惡時、亂時、虐王出時、怖畏之時,若令婦妾出家剃髮,還近之者,是得婬罪。若到三道,是得婬罪。】(《優婆塞戒經》卷六)

如果自慰時,或與配偶或者與他人行淫時,是在道路邊、佛塔邊、祭祀佛菩薩的小廟祠邊,乃至在大會的道場中行淫,都是邪淫罪。所以 佛說:【若自若他,在於道邊、塔邊、祠邊、大會之處,作非梵行,得邪婬罪。】(《優婆塞戒經》卷六)這是佛弟子們必須非常重視的戒罪,因為邪淫大部分是屬於重罪,只有極少部分是輕垢罪。可是到了末法時期的現在,嚴重邪淫的極重罪已經被合理化了,那就是有些附佛法外道;他們甚至於還汙衊了諸佛菩薩:把佛菩薩的聖像雕刻成雙身行淫的形狀,他們還在「佛堂」的雙身「佛」像前面邪淫,而說是無上瑜伽、樂空雙運、大樂光明;他們的所謂祖師自己還施設了一些戒,也就是他們所謂的三昧耶戒,說是受了他們獨有的不可不行邪淫的金剛戒以後,就成為金剛乘的行者,行邪淫時就沒有罪了,這是把極重罪的嚴重邪淫合理化了。把邪淫合理化以後,本來應該是要遮遮掩掩的,但他們反而振振有詞地說:「我們是最高的佛法。」他們這樣講的時候,不僅臉不紅而且心也不羞。這是極重的邪淫、大邪淫,這叫作汙衊佛。不但如此,他們還有更過分的輪座雜交等等;他們這樣在寺廟中公然主張邪淫合乎佛法,真是汙衊佛法、汙衊佛教。這不單是邪淫的最重罪,而且是以外道法全面取代佛法,並且還說這是最高層次的佛法,真是令人難以接受啊!

在家人邪淫罪本來不到無間地獄,但是以出家人的身分而又輪座雜交,捨壽後就得要到無間地獄去了。這些附佛法外道,只是因為在台灣,我們受儒家思想的熏陶,我們的社會厭惡雜交邪淫,所以在中國地區是不認同雙身法的。因為他們來到台灣時,一方面怕被信徒向法院提出破壞家庭的告訴;另一方面是因為如果明目張膽地傳、明目張膽地雜交,一定會被佛教界的大眾所鄙棄,也不會被台灣社會所接受,所以他們在台灣把雙身法傳得很隱密,但是仍然繼續在傳,並且事實上有許多女眾已經受害了,這是我們必須要正視的問題。

這樣的宗教,能夠算是宗教嗎?其實根本不能稱為宗教,他們的法義本質上只是俗人淫欲享樂的藝術而已,正是出家人貪著在家法的典型代表;但是這些附佛法外道,目前卻仍然接受世間無知者的廣為恭敬跟供養。其實有智慧的人,只要從戒相觀察,即可得知他們不對的地方,也不必明言。這些附佛法外道所作的事情,是邪淫罪中的最重罪,這是無間地獄罪,已經不是在道邊、塔邊、祠邊、大會之處作非梵行的一般地獄罪了。而且印順法師在他的書中也寫到這些附佛法外道中的輪座雜交,從世間禮法來看,已經是無慚無愧可說了!像這種人間最下等的人,竟然自吹自擂地說是比佛法更高的法,公然藐視佛教信徒的智慧,也公然竊取佛教的資源來誘惑眾生下墮三惡道;這種以外道法公然取代佛法的嚴重破法行為,相信絕大部分的真正佛教徒是真的無法諒解的、無法接受的。可是一般佛教弟子們大多還不知道,所以我們有必要讓大家都遠離這些附佛法外道,也免於因邪見而犯了不該犯的嚴重罪業。

如果有婦女被他的父母、兄弟所守護,或被國王之所守護,也就是被法律所守護,而有人對於這些婦女或處女身上行淫,也是得邪淫罪。如果暗中對別人的妻婦或處女,先期約時地行淫,或先向對方允諾給予財物,或先接受別人財物而依指定去玷汙某一位婦女,或者先接受他人的請託要去玷汙某一位婦女,這樣也是得邪淫罪。乃至於有人用木頭雕刻、泥巴塑成、或者彩色繪成婦女形像而行淫,乃至於,於女屍身上行淫,也都是邪淫罪。電視新聞有報導,現在有人發明了塑膠美女,也就是用塑膠作成的美女形像,如果去買這類的物品來行淫者,也是屬於邪淫。所以 佛說:【若為父母兄弟國王之所守護,或先與他期,或先許他,或先受財,或先受請,木、泥、畫像及以死尸,如是人邊作非梵行,得邪婬罪。】(《優婆塞戒經》卷六)

接下來,我們來探討一般人可能一不小心會犯的狀況。如果和自己的配偶行淫時,心中作性幻想,把配偶幻想作伊莉莎白泰勒、瑪麗蓮夢露、林志玲或心中的白雪公主;或者女性把她的配偶幻想作亞蘭德倫、周杰倫、王力宏、劉德華或心中的白馬王子等等,這是對繫屬自己的配偶幻想作另一個自己所迷戀的人,也就是屬自身而作他想,這也是邪淫。下面這種狀況我們也要留意,有些人投機取巧假借名義而行邪淫,想避免邪淫罪——明明是與別人配偶行淫,卻故意把對方想作是自己的配偶,也就是屬他之人而作自想,想要推卸邪淫的戒罪與性罪,這也是不能成立的,一樣算是邪淫。所以 佛說:【若屬自身而作他想,屬他之人而作自想,亦名邪婬。】(《優婆塞戒經》卷六)以上所說的邪淫罪,各有輕重差別,如果是從重煩惱而產生的,就是邪淫的重罪;若從輕煩惱而產生的就是輕罪。什麼是重煩惱呢?就是極貪心或極惡心。譬如心中建立一個邪見:「我就是要玩盡天下的女人。」其實還不曉得到底是誰玩誰呢?其實是他自己被人家玩,卻想玩盡天下女人,這叫作極貪心。依極貪心而作的事情都是重罪,但是其中仍有差別。

譬如家裡很有錢,他以金錢交易,每天晚上去玩女人,這屬於邪淫的輕垢罪,不是重罪。所以 佛說:【如是邪婬亦有輕重,從重煩惱則得重罪,從輕煩惱則得輕罪。】(《優婆塞戒經》卷六)邪淫的重罪有那些呢?比如說,一個玩過又一個,都是欺騙人家處女感情;或者專門勾引有配偶的婦女紅杏出牆,破壞別人的家庭和樂,都不是用錢財去買來的,這叫作重煩惱。又如我們前面所說的那些附佛法外道,常常思索著勾引年輕美麗的女弟子合修雙身法的樂空雙運、大樂光明,也往往能夠成功達到目的,這樣一世之中一直在作這種大邪淫的惡事。又如為了報復仇人而惡意姦淫他的配偶或女兒,乃至於加以姦殺,這三種情形都是邪淫中的重罪。邪淫中的最重罪呢,是那些附佛法外道設計勾引隨他學法的比丘尼跟他合修雙身法,這是無間地獄罪;因為不只是自己嚴重邪淫,也害出家人毀破重戒。

這些都是極重罪,因為不但先有動機,也就是有根本罪;而且要巧設種種方便來莊嚴,才能成就,所以也就有方便罪了;後來因此而成就了,當然也有成已罪的根本罪,所以根本罪、方便罪、成已罪同時具足,所以這些都是邪淫的重罪,因為都是從重煩惱所發生的邪淫罪。如果是與配偶行淫時作性幻想,那是輕罪;若是隨緣而作,本無動機,也沒有作種種方便來莊嚴,但是卻被勾引而成就邪淫了,也是輕罪。可是,很多輕垢罪累積而不能悔除,將會成就邪淫的重罪。因為邪淫罪在欲界中是很容易犯的,特別是男眾,所以大家要很小心看待。

《菩薩正行》「邪淫戒之釋疑」這個單元,我們就為大家介紹到這邊。

謝謝大家!也敬祝大家色身康泰,學法無礙!

阿彌陀佛!

https://video.enlighten.org.tw/zh-tw/a/a10/2391-a10_098


2021年9月4日 星期六

三乘菩提之菩薩正行(二)–第97集 偷盜之釋疑

 


各位菩薩:

阿彌陀佛!

首先祝福大家心想事成,福慧增長!

《菩薩正行》,今天我們要來介紹「偷盜戒之釋疑」,同時這一集我們也將針對幾個疑問來解釋。首先,我們必須先瞭解偷盜是由身體去造作的,所以偷盜是攝屬於身業。

接下來,我們來探討幾個問題:假使有人心中發起惡心:以存心要讓受害者很難過的心態去當面奪取財物—也就是我們俗稱的當強盜—這個發惡心奪取他人財物的人,就會得到有作罪和無作罪。如果不是以惡心而奪取或偷竊,只是生活上需要而去偷小財物,讓人不會覺得很痛苦,這個人就只得到有作罪而不得無作罪;因為他沒有根本罪,所以沒有無作罪。有惡心就得到根本罪跟方便罪,而使有作罪與無作罪具足。如果數數而取,比如說今天偷一袋麵粉,明天偷幾根蔥,後天偷幾斤米,對有錢的主人來說是不痛不癢的,這當然不會是很重大的取,物主不會立刻知道,就叫作偷,當然不是惡心而取。惡心而取往往是大搬家,知道一定會讓物主很痛苦;所以無惡心而偷偷竊取,只是為了生活需要或者是貪小便宜,就只得到有作罪而沒有無作罪。如果本來把一件物品寄託在別人家,後來不告訴所寄託的人而偷偷地取回來,也沒有惡意要對方賠償,也就是「若寄時取」,這也是偷,但不屬於惡心。如果是偷斤減兩,或者作工程時偷工減料,也就是「市易取」,這也是偷;這些都是屬於偷罪而不屬於劫盜。所以 佛說:【若數時取,若寄時取,因市易取,亦得偷罪。】(《優婆塞戒經》卷6)盜是強取、惡心而取,知道物主在家看守,他卻不顧物主的制止而惡心強行奪取、奪走,讓物主很難過,是強取、奪取,這與不知不覺地偷取是不同的。

如果自己不偷、不搶也不用,卻教別人去拿他人所有的財物回去受用,這也得有作罪跟無作罪。為何這麼嚴重呢?因為有偷竊他人財物之心的緣故。這是因為他是主使者,不但有根本的無作罪,也動口教人去偷而使物主損失財物,所以又得有作罪。所以 佛說:【若自不取、不貪、不用,教他令取,是人亦得作、無作罪。】(《優婆塞戒經》卷6)可是反過來,假使有人潛進別人家中,本來的目的是要偷金子,可是他偷出來一看,只是偷到銀子,他不想要,就把它拿回去偷偷放好。這時候他有沒有得到偷盜之罪呢?沒有!他只是隨即還回去就沒有罪了,因為根本、方便、成已都已經不成就了,當作是沒作過,所以無罪。所以 佛說:【若欲偷金,取時得銀;出外識已,還置本處,是人不得偷盜之罪。】(《優婆塞戒經》卷6)又如有人起念要偷金子,偷得金子之後心裡想:「黃金也是無常,死後也帶不走,還是空手而去,這樣子而造作偷竊的重罪就很不值得了。」他心中悔恨而想要把金子送回去放好,可是又怕被人發覺而沒有面子,就巧設種種方便,趁著物主不注意的時候趕快放回去;雖然金子曾經被他偷離本處而有方便罪,但他後悔所犯的罪業而巧設方便把金子放回去了,根本及方便罪就都消失了,所以不得偷罪。換句話說,作了補救而使所犯的所有過失不曾或不能成就,戒罪與性罪就消失了!所以 佛說:【若欲偷金,得已即念無常之想,心生悔恨,欲還本主而復畏之;設餘方便,還所偷物;雖離本處,不得偷罪。】(《優婆塞戒經》卷6)所以如果是不小心誹謗了正法,就應該趕快公開懺悔地說:「我誹謗錯了,後不復作。」這就如同「雖離本處,不得偷罪」,因為補救完成了,傷害已經不存在了!這才是聰明人!

古人蓄養奴婢,都看作是家人;雖然身分不同,卻是家屬。現在民法的親屬篇中也有這樣的規定,法律上叫作家屬。家屬不一定要有血緣關係:只要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永遠住在一起,就叫作家屬。如果是認定為家屬的奴僕,主人的財產中有一部分是與奴僕共有的,不單是由主人完全所有的。所以,這些家屬的奴僕對這個家庭的財產也是擁有部分的所有權,古時候是如此的。現在法律對財產的所有權已經有所區分,只有四個順位的繼承權。但是古時候家屬的地位跟現代不一樣,主人的財產他們也有分,所以財產是互相共有的。有時候主人會給奴僕某些財產,但仍然是共有的;而主人的財產也是與奴僕共有的,所以「奴僕財產,先悉生意與主同共」,既然大家共有,但是後來奴僕起了貪心,心中想要把某些財物據為己有,就在主人不注意的時候直接取來據為己有,他心中有疑:「我這樣私下拿了過來就應該算是我所有的吧?」所以就藏了起來,讓別人都找不到。可是後來又想:「我就算藏起來了,但這東西應該我也有分、主人也有分,仍然是我跟主人共有的。」這就改變意思了,沒有要把它竊為己有單獨所有的意思,也沒有必要遮藏了;這時候雖然已經偷離本處,但他已經沒有據為己有的意思了,所以就公開放在自己安住的房間裡,這樣就不得偷罪了,這是取來使用罷了。所以 佛說:【奴僕財產,先悉生意與主同共,後生貪想,輒取主物,取已生疑而便藏避;復思是物同共無異,雖離本處不得偷罪。】(《優婆塞戒經》卷6)但如果一直都藏密得很好,讓人家永遠都找不到,是把自己與主人共有之物據為己有的意思,這就是疑為主物而竊藏之,就不是起意認為是與主人共同擁有的,已成為將主人之物據為己有的偷竊意思了,就得到偷竊之罪。

假使有人因為旅行而到遠處旅行,他的財物在路上被強盜全部剝奪了。古時候的印度常常有法律規定:村主負責所管轄範圍的治安,對盜賊有生殺之權;村中若有盜賊,村主就要負責賠償。這時候,如果這位被強盜搶奪的人向村主求償,村主問他說:「你被賊人所剝奪了,丟了哪些財物呢?我來償還你。」被搶者明明只被搶一兩黃金,他卻說:「我被搶了十兩黃金。」這是「說過所失」,也就是說,他所說的已經超過他所損失的,他不誠實地向村主取得十兩黃金,就得偷盜罪。所以 佛說:【若人行路為賊所剝,既至村落,村主問言:「汝失何物?我當償之。」若說過所失,取他物者,是得偷罪。】(《優婆塞戒經》卷6

接下來,我們來探討一般人可能一不小心會犯的狀況。比如說有人發心要送給別人兩件衣服,但對方說:「我用不著兩件,只要給我一件就好。」這個人就把另一件留下來帶回去,那也得偷竊罪。這叫作出口成願,話講出去了就要履行。有人不肯接受這個觀點,他說:「明明是我的東西,是他不要,我帶回來為什麼得偷罪呢?」這是因為出口成願,講出去的話已經收不回來了,只能更正而不能強辯說是沒有說過;講出去了就要履行,我們必須把兩件都送給他;如果他堅持不要兩件,可以反過來回送給你,但我們不可以因為他不需要就直接帶一件回去,否則就成為偷竊之罪。所以 佛說:【若有發心施他二衣,受者取一,云不須二,輒還留者,是得偷罪。】(《優婆塞戒經》卷6

下面這種情況我們也要留意,比如說有人發心想要贈送房屋、床鋪、醫藥、生活上所需要的物資給一位比丘,他已經發心而把贈與供養的意思說明了,但是在即將供養這位比丘之前,聽說有某某大師要來,他就改變心意了:「那我不如去供養那位大師,比供養這位比丘更有福報。」所以就去供養另一位大師了,那麼他因此就得到偷盜罪。所以 佛說:【若人發心,欲以房舍、臥具、醫藥、資生所須,施一比丘;未與之間,更聞他方有大德來,輒迴施之,是得偷罪。】(《優婆塞戒經》卷6)這個偷盜罪,下輩子可難還了!真的不好還的。因為雙方都是比丘,所以來世真的不好還。但是,如果有人本來是要去護持否定正法、破壞正法的道場,現在聽說那是破壞正法的,又聽說另有一個道場才是正法,這個人就迴施於正法,這狀況是不一樣的,因為 佛指示過:對於破壞正法、不守戒行的比丘,我們應該要默摒及遠離,還要加以破斥。所以這二件事情不可等視齊觀,不能相同的看待。

如果出家人攝取已經往生的比丘生前的所有的財物,這是從什麼人那邊得了罪呢?罪會產生,一定有對象,沒有對象就不會有罪,所以前面說的有三種戒罪:根本罪、方便罪、成已罪。乃至說:如果沒有成已之罪,根本罪就不成立。這是因為罪的成就,一定是有受損的一方,比如說身體受損、財物受損、名譽受損等等。所以得到罪業的時候,一定已經有被得罪的人,也就是一定有受損的一方。比如前面講的:本來想要施給某甲比丘,後來卻因為遇見大德比丘前來而轉施大德比丘。既然已經說好要施給某甲比丘,後來又轉施給某乙比丘,這就從某甲比丘那邊得罪了;也就是某甲比丘那邊有財物損失,因此而說施主得了偷盜罪;凡是得罪,都一定有被得罪的一方。同樣地,出家人可以獲得其他出家人往生後所遺留的財物,但若從命過比丘取得財物時,如果所取並不如法,那是從誰邊得罪呢?這裡我們分成三個部分來說:

第一種情形是:如果已經有過羯磨了,羯磨就是主持誦戒及所結界的道場中的事務;意思是說:如果已經有了共修團體或道場,其中主持誦戒及管理道場事務的僧人就是羯磨僧。如果有命過比丘所遺留的財物,必須經過羯磨時由主持羯磨的比丘來作決定歸屬的。如果已經有羯磨之後,沒有依照戒律由羯磨僧分配而取得,而是擅自取得的話,就是擅取命過比丘的財物,就從羯磨僧那邊獲得戒罪。那第二種情形是:如果無法舉行羯磨,就得要依戒律精神共同分配。如果沒有如法取得命過比丘的財物,就是從十方僧獲得戒罪,因為還沒有經過羯磨而無羯磨僧的話,這命過比丘的財物是屬於十方僧所有的,若是不如法取得,就從十方僧得罪。第三種情形是:如果命過比丘在臨命終時曾經指定要贈與某比丘,但是那位比丘來不及取受,有人先行取走了,他就是從受遺贈的比丘那邊得到偷竊的戒罪。所以 佛說:【若取命過比丘財物,誰邊得罪?若羯磨已,從羯磨僧得;若未羯磨,從十方僧得;若臨終時,隨所與處,因之得罪。】(《優婆塞戒經》卷6

如果是去佛寺,供佛之後的供品想要取回,應該向寺院的管理者取得同意;若是去佛塔供佛,要向守護佛塔的人要求取回。如果沒有先說明就直接取回,或者守塔人不同意,就不可以取回。如果直接或強行取回了,這個偷盜罪是從寺主或守塔人那邊得罪的。所以 佛說:「若偷佛物,從守塔人主邊得罪。」(《優婆塞戒經》卷6)如果有人問:「我在自己家裡佛堂供佛的食物,照這道理來講,供佛後我自己就不能用啦!也不能拿來送給別人嗎?那是不是要放著爛壞了呢?」其實在我們自己家中的佛堂,我們就是守塔人;所以我們向佛像問訊或禮拜以後,就算是贖回了。如果覺得不安,再上個香,以香贖回也可以的;如果已經上過香了,不想重複上香,也可以用一朵漂亮的花,或者一小盤有香味的花來贖回;這裡講的守塔人,而我們自己就是家中佛堂的守堂人。如果將來有機會去朝聖,一定會遇到佛塔,如果是有守塔的人,供佛後就留著,不要取走;如果沒有守塔人,我們覺得放著壞了很可惜,那就以香、以花來贖回。在聖地,現在都有印度政府派人管理,所以去那邊供了以後,我們就留著;除非所供物品的價值連城,被守塔人取走了不如取回來供在自家佛堂供佛,我們就用香花贖回,因為那邊的守塔人已經都是不信奉佛法的外道或世俗人了,不可能幫我們繼續供奉在佛塔中的;若不是極有價值,我們就留著,讓他們去受用,守佛塔的人也比較歡喜,整理得清潔,讓佛塔比較莊嚴。供了佛像以後就是佛物,供佛物若是在有人管理的佛塔中供養,供後若沒有如法贖回,就是從守塔人主邊去得罪。

如果是暴水、大水漂來的財物、穀米、水果、衣服,或從田邊漂來的瓜類及一切資生之物,因為無從查起,所以取了並不得罪。所以 佛說:「若暴水漂財物、穀米、果蓏、衣服、資生之物,取不得罪。」(《優婆塞戒經》卷6)如果有貴重物品漂來,譬如好家具,上面剛好釘有地址或姓名,可以去查知是誰所有的,取了就得罪。如果沒有閒工夫去弄清楚,我們也可以送到警察局去招領;三個月期滿若沒有人領取,就可以取回去持有,取了就不得罪了。

《菩薩正行》「偷盜戒之釋疑」這個單元,我們就為大家介紹到這邊。

謝謝大家!也敬祝大家色身康泰,學法無礙!

阿彌陀佛!

https://video.enlighten.org.tw/zh-tw/a/a10/2300-a10_097

三乘菩提之菩薩正行(二)–第96集 戒殺之釋疑

 


各位菩薩:

阿彌陀佛!

首先祝福大家心想事成,福慧增長!

《菩薩正行》,今天我們將延續上一集正文老師的講題,這一集我們將為大家介紹「殺戒之釋疑」,我們也將針對幾個疑問來解釋。

首先,假使有人這麼說:「眾生的色身是無記法,因為眾生的色身本身無關善惡;會有善惡是因為有覺知心才會有善惡,以及因為思量作主的意根心才會有善惡,眾生的色身本身並沒有善惡性可說,所以是無記性的;同理,眾生的命根本身也是無記性,命根並不造善惡業。既然命根和色身都是無記性,為什麼說殺了眾生的色身使他的命根毀壞而會得到殺罪呢?」也就是說:【色是無記,命亦無記;如是無記,云何殺已而得殺罪?】(《優婆塞戒經》卷6)假使有人提出這樣的質疑,佛說:「他的說法不對,為什麼呢?因為色身和命根雖然都是無記,但是色身和命根卻是心運用的工具,如果壞了色身跟命根,就能遮止未來的善惡心生起;由於這個緣故,殺害了眾生的色身、毀壞命根就得到了殺罪。」所以不能因為色身是無記、命根也是無記,就認為把眾生殺害了,不得殺罪。這個道理是不能成立的。

「如果國王下令殺人,旁邊侍奉他的大臣們歡喜讚歎說:『殺得好啊!』那麼國王跟大臣們的罪是沒有差別的。」也就是說:【若王敕殺,侍臣稱善,是王與臣罪無差別。】(《優婆塞戒經》卷6)因為那些大臣們有殺心,既然口中稱善;也就是說,公然說國王下令殺得好,那就是有殺心,與國王一樣要殺死某人。所以讚歎殺的人跟下令殺的人,罪就沒有差別了。這是我們要留意的。「殺業如此,狩獵眾生的時候也是一樣的道理。如果獵人遇到一隻動物,那隻動物即將要死了,剩下最後一絲絲的命;也就是說,剩下最後的一念仍然存在,覺知心還沒有斷滅,獵人恐怕牠又醒過來逃走,所以就下刀殺死這隻動物,那就得到殺罪了。」因為牠還沒死。當然,死還有探究的地方,並不是說牠心跳、呼吸停止就叫作死,這時還不到正死位,因為這裡說的未死是說「其命餘殘,有一念在」。人剛死的時候覺知心還沒有斷,心跳、呼吸雖然都停了,但覺知心還在。如果獵人以為那隻動物只是悶絕,認為這時候應該下手殺害那隻動物,免得牠萬一醒過來又跑走了;假使這隻動物能聽懂人的語言,牠就知道獵人正要殺牠,因為息脈俱斷以後不久的時間內,覺知心還在,還能聽聲;並不是息脈停了以後,就是真正的死亡。

所以這時候覺知心還在,覺知心如果還在,就有可能復活;所以有人息脈停了以後,醫生就宣布他死亡;因為西醫常常會把眾生物化了,他們認為呼吸、心跳停了就是死了,就不再當作是活人了!我們佛法不是這樣看待的:呼吸、心跳停了,意識、意根都還暫時存在,只是不能對生人反應罷了!覺知心只要還在,他隨時都有可能復活;所以有人說某人死了又復活,其實往往不是真的死,只是很深的接近死亡的悶絕。所以如果有人呼吸、心跳停了,醫師要幫他做器官移植,手術刀下手就直接割除他的器官,其實這種行為仍然是殺人;因為「其命餘殘有一念在」,意思是說當事人還沒有真正死亡,覺知心仍然在領受痛觸,只是不能表示他心中的感受而已。如果這時候下刀殺了,下刀的人就是得到殺罪了。如果覺知心已經斷了、不存在了,也就是說「若命已盡」,那就確定他的意根會決定離開,所以捨壽前的覺知心才會斷滅,這時候才可以說已經沒有剩餘的一念存在,這時候才算是進入正死位了,才叫作真正的死。正死位是從覺知心不再生起的這個時候開始算起,所以佛法的正死位,指的是覺知心開始斷滅的時候;所以息脈斷了以後如果還有覺知心的念頭存在,就還沒有進入正死位。如果息脈斷了以後,覺知心也斷了,也就是「無任何念存在了,這時候下刀殺了仍然不得殺罪。」因為亡者的覺知心已經全滅了而不會覺得痛了,這時候已經是屍體而不是有情了。

接下來,我們來探討另一種狀況:「假使有人先生起作意計劃要把某人打死,可是正在下手的時候,拳頭還沒有打到身體,在前一剎那,被打者已經命終,覺知心已經不在了,這時候打者不得殺罪。」也就是說:【若先作意,規欲撾打,然下手時彼便命終,不得殺罪。】(《優婆塞戒經》卷6)因為死者覺知心斷滅在前,也就是說,捨壽在前而打擊在後。就像法律一樣,人已經死了才加以刀殺,叫作毀屍而不是殺人。但是法律對於死的定義跟佛法中的定義是不一樣的。佛法認為:覺知心還在,這時候下刀而殺,就叫作殺人;覺知心不在了,這時候下刀而殺,就叫作毀壞屍體,不叫作殺人。

「如果製作毒藥給懷孕的人墮胎」,墮胎藥也是屬於毒藥,「假使破壞了歌羅羅(歌羅羅又名羯羅藍,也就是剛懷孕七天的受精卵),如果破壞了歌羅羅,這時候供給墮胎藥和實行墮胎的人,就得到殺業道的作罪和無作罪。」這種殺罪,因為生命還處於受精卵的位置,還不能成為覺知心造作善惡業的器具,還無法被覺知心所用,所以這個罪比殺人罪輕,但仍然是屬於殺罪;所以賣墮胎藥讓別人墮胎,也會得到殺業的作罪跟無作罪。因為受精卵將來會成為人或成為有情,所以殺的作罪成就;因為已經成已,成已就是有作罪成就。他在心中也有把未成形的人殺害的意思,所以意業成就而有根本罪,就會得到無作罪。我們如果開設西藥房,就不要賣墮胎藥。如果賣老鼠藥,一樣是得到殺業的作罪和無作罪;因為賣的人就是要讓買的人達成殺害老鼠的目的,所以有根本、有方便、有成已,所以作罪與無作罪都具足成就。雖然殺一隻老鼠是輕罪,不是重罪,罪不及地獄,但它還是屬於殺的業道。那什麼是有作罪?什麼是無作罪呢?簡單的說,實行而成就了就是有作罪,有殺意就是根本罪的無作罪。

接下來,我們來探討自殺的狀況。以前有人問平實導師:「自殺有沒有犯殺業?」平實導師一向都回答:「自殺不犯殺業。」有些人不認同,但是 佛在經文裡面說:【若自刑者不得殺罪,何以故?不起他想故,無瞋恚心故,非他自因緣故。】(《優婆塞戒經》卷6)所以殺害自己不得殺罪,因為「不起他想的緣故」。殺罪是從別人身上成就的,是使別人死亡才叫作殺罪;自殘者既沒有在別人身上成就殺業道,固然有殺心,但不是要殺別人——「不起他想」也「沒有瞋恚心」,不是因為生氣自己而把自己殺害;都是因為羞愧或日子難過,才把自己殺害,所以沒有瞋恚心。而且自殺是「非他自因緣故」:因為所謂的殺業是由自己去成就在別人身上,自殺只是在自己身上殺,沒有他業,所以「自刑者不得殺罪」。

佛說:「如果有人這麼說:『假使覺知心和意根是處在善、不善或無記狀態中,不管是善心而殺害眾生,或者不善心而殺害眾生,或者無記心時殺害了眾生,全部都是殺罪。譬如火或毒藥,縱使以善心、不善心或無記心而觸到,被火燒死或吃了毒藥都一樣會死;不管善心、無記心或惡心,把他丟進火裡一樣都會燒死,所以不管是善心、不善心、無記心時成就殺業道的人都得殺罪。』這個道理是講不通的!因為世間有人練過某些功夫,可以把手伸進火中而不會被燒,也有人吃毒藥而不會死;反之,如果在無記心或善心位時誤殺了人,不會得到殺罪,譬如醫師救人開刀手術失敗的道理是一樣的。」譬如曹操,如果有人若用砒霜的毒,毒他是毒不死的,因為他從很少量開始練習每天服毒而產生抗體,就好像現在打疫苗一樣,對某一特定的物質有抵抗力;同理,既然有人練功而捉火不燒、食毒不死,非惡心而殺生也是同樣的道理,雖然殺了,不得殺罪。譬如醫生以刀殺人卻把人給救了,但是他們是以善心而殺,所以下刀殺人仍沒有罪。醫生們每天手術房下刀殺人,因為沒有罪,所以叫作開刀、手術,不叫作殺人。雖然本質還是下刀殺,但他把人開膛剖肚,目的是要救人,並沒有殺心,所以善心而殺,不得殺罪。又譬如某人長了惡瘤,有人善心拿刀子幫他剖開、擠掉膿汁,把他救活了;非惡心而下手殺,所以不得殺罪。所以外道說善心殺、不善心殺、無記殺,都得殺罪,這個道理是講不通的。

佛說:「或者有人這麼說:『婆藪仙人外道,口中唸咒把人殺掉,不得殺罪;殺羊來祭祀諸天,也不得殺罪。』這個道理是錯誤的,因為已經斷了別人的生命緣故,又因為是愚癡因緣而造殺業的緣故。」外道們為自己辯護,這個道理也講不通。因為他們唸咒殺人,是驅使鬼神去殺人,唸咒的外道正是下命令者,成就根本罪,有了無作罪;鬼神也有樂殺之心,也是執行者,事實上也成就了殺人之業了,所以當然得作與無作的殺罪。外道們殺羊祀天,附佛法外道、密宗外道殺畜生或殺人,用人肉或畜生肉供養鬼神假冒的護法神、佛菩薩,然後自己把肉吃掉,還洋洋得意地炫耀自己有這種殺了別人、救度別人的大功德,一樣成就了殺業的根本、方便、成已,具足作與無作的惡業道;反而欺矇世人說被殺的眾生因為被他所殺、所吃而得度了,其實已經斷了他命而導致殺業成就,一定會得到殺罪;差別之處只是外道殺羊祀天,而佛法外道的喇嘛殺人或殺羊祭祀鬼神假冒的佛菩薩、護法神,但本質都是相同的,同樣是把別人的命根殺掉、殺斷,所以外道與附佛法外道的喇嘛們當然都得殺罪;他們自以為沒有殺罪,但同樣是「斷他命故」以及愚癡因緣而殺故,所以還是有殺罪。

另外,我們也要留意,假使有人看見別人被殺死,也跟著心生歡喜拍手叫好說:「殺得好!死得好!死得好!」他雖然沒有殺人的根本罪、方便罪,但也得到殺罪的成已罪,所以只有愚癡人才會這樣輕易的成就殺罪。同理,假使有人誹謗正法、誹謗賢聖,某甲原來就對正法及賢聖很厭惡,聽了就鼓掌叫好:「罵得真好!罵得太棒了!」鼓掌叫好或口中讚歎,他同樣得到成已之罪,只是沒有根本罪跟方便罪,但成已罪已經確定了。如果看見有人把眾生害死,他心生歡喜地說:「殺得好!我賞你錢財。」也同樣得殺罪。鼓勵別人殺生時同樣得殺罪,所以如果看見有人在殺動物,譬如有人很怕蛇,看見有蛇被殺就說:「殺得好!殺得好!」這時候殺罪就成立了;所以千萬不要隨意起心動念,否則自己沒有殺,也沒有教人去殺,不小心輕易地就得到了殺罪,自己卻還不知道呢!那可真是冤枉啊!同理,如果別人正在破壞正法、誹謗賢聖,某甲因為不喜歡那位賢聖鐵面無私,就出財贊助,他同樣得破壞正法的罪業;不論是事後隨喜或支助錢財,都同樣得成已罪;雖然不是發起者,但是口中讚歎、出錢財幫助或暗中幫助,都得成已罪而沒有根本罪跟莊嚴之罪。我們學這戒法應該沒有白學,學了以後,就知道自己未來在佛菩提道中該怎麼修行;特別是要注意:口中隨喜也是得破法的成已之罪,事後出錢贊助也是得成已之罪。

如果派遣別人去殺,但是被派遣的人到了以後,不肯直接殺了結案,因為他痛恨那個人,所以就先藉機報復,在殺死之前先作種種苦毒凌遲,然後才殺死;這時,種種苦毒凌遲的罪都與下命令殺害的人無關,下命令殺害的人只得有作罪,但是被派遣行殺的劊子手得到無作罪跟有作罪;因為他既有殺心而具足根本罪,又施設種種方便而有方便罪,並且把人殺死而有成已之罪,所以具足有作跟無作之罪。口敕之人則只得到有作罪,因為他有殺心而動口,但是沒有苦毒凌遲的根本罪、方便及成已罪,所以沒有無作罪。被派遣去殺人的劊子手本身應該只得有作罪,但因為他有殺心、惡心而且加以凌遲,所以有有作罪與無作罪具足。假使劊子手不起殺意,只是執行職務,就不得無作罪,只得作罪,因為是他動手殺害的。從這裡來看,起心動念真的要很小心,因為會影響到一個人引生惡業道或善業道。如果只是有時心念一閃而過,倒也還好!但如果是一而再、再而三的起念思惟,就已經是莊嚴罪了!莊嚴罪就是方便罪,設計種種辦法要使它完成,所以這個起心動念成就了殺業的莊嚴罪。莊嚴之罪成就以後就不會是只有惡業,惡道就會被引生出來,來世墮落餓鬼或畜生道的果報就跑不掉了;所以起心動念非常重要,在大乘法中的修行特別要注意心念的狀態。這不像二乘法的五戒:只要身、口都不造業就沒事了。受菩薩戒的人是修佛菩提道的勝道,目的是要成佛;但成佛最重要的地方是心,不在口業跟身業。心控制住了,口跟身就可以控制了,最多只是有意業想要殺,顧慮到惡果而不實行,就不會有道,就不會落入惡道中;所以身口如果不作惡事的時候,十惡業道中最多只有惡業而不會有惡道。持五戒可以保住人身,道理就在這裡:有業而無道就不會落入惡道,當然就可以保住人身。但是有惡業而無惡道,仍然是不可能成佛的,一定要連業行及業行習氣也都要除掉;十惡業道都全部盡除,意的三業絲毫都不存在時,十惡業道當然已經全部斷盡,那就是心清淨了,解脫果乃至佛菩提果都可以證得。所以前面講的十惡業道斷盡,十善業道成就後乃至可以獲得佛果,原因就在這裡。

《菩薩正行》「殺戒之釋疑」這個單元,我們就為大家介紹到這裡。

謝謝大家!

阿彌陀佛!

https://video.enlighten.org.tw/zh-tw/a/a10/2368-a10_096

三乘菩提之菩薩正行(二)–第95集 欲壞十業惡果當修十善業與十業之作罪、無作罪(下)

 


各位菩薩:

阿彌陀佛!

繼續跟各位來說明《菩薩的正行》;那麼菩薩的正行,是依止著平實導師的《優婆塞戒經講記》來作說明。我們上一集剛好唸完了這一段經文,我們就直接來說明這段經文。這段經文是說,如果有人這麼講:「過去的五陰已經滅了,下一分鐘、下一剎那,或明天的五陰還沒有出生,而現在這一剎那、這一分鐘的五陰,也是念念生滅而不是常住的;既然沒有一個真實的五陰可殺,那麼到底是殺了什麼而說有殺人的這件事情呢?」他的意思是說,上一分鐘、上一剎那的五陰已經滅了,因為過去已滅你殺不到,未來五陰還沒有生你也沒有殺到,現在你殺到的這個五陰也是念念生滅而不住的,這樣看來,殺人應該是等於沒有殺人!這個誤會的人又這麼講:「一念不殺,只要有一念沒有殺的念的話,就是一念不殺,雖然已經動手把人家殺了也沒關係,心中也沒有殺意,這樣就好了。」所以他說:「只要一念不殺,就沒有任何微塵被毀壞,何況是五陰呢?如果一念不殺,當然多念也不會有殺。」這個誤會佛法的人這麼說:「因為這一念殺心並不常住,這一念殺心正在過去,哪有殺可說呢?」他又繼續誤會了說:「而過去的那一念殺心已經過去了,未來起殺心的那一念還沒有起來,現在這一念殺心正在過去,如何可以說現在、過去、未來一念有殺生這樣的事呢?你怎麼可以說有殺生這回事呢?」他也可以解釋說:「我對一個眾生不是殺,對別的眾生也就不是殺了啊!哪裡還有殺生這回事呢?」但是 佛說:「是義不然!」這個意思是說,這個道理是不正確的啊!佛說:「譬如現在一念不殺,可是現在不殺的一念,其實卻是可以遮止未來的念,使得殺心不起;既然現前一念不殺,可以遮止未來殺生的邪念生起,那麼當然可以說,現前正在殺生者,確實有殺生這一回事啊!如果不是確實有殺,怎麼可以說由現在的這一念不殺而能遮止未來殺生的念頭生起呢?所以殺害眾生,確實還是有殺生的存在的,由這一個道理的緣故,就不可以說『一處無殺,就一切處都無殺』。因為在這個地方他不殺人,也許到了別的地方他就會殺人了。」

經中就說:「有人刺手,則便命終。」這個是說,他在人家手上刺了一刀,沒有要他死的意思,結果那個人後來可能就死了。譬如像破傷風,在古時候是沒有藥救的,只在手上劃了一下、刺了一下,這樣就死了;但有時是惡心想要把人砍死,所以把某人的腳砍斷了,這麼大的傷害卻還能活下來,所以殺業也不是全然的相同的。若是在被害者的頭上深深地刺進去,或是把頭砍斷了,這個都是會死亡的,所以說刺截俱死。如果說作了殺生這件事情而使人死亡,這就是獲得大罪的人,不但有業,也有道;有道就一定要墮落三惡道這個果報的。所以不能說:「五陰過去已滅,未來未生,現在無住,殺了人就不算是殺了。」

但是禪師們說沒有殺人,菩薩們說殺人是三輪體空,其實是從理上的現觀來說的。也就是說,那個是人家證悟了如來藏,從如來藏來看五陰的念念生滅,而說眾生被殺了其實沒有被殺,那是從如來藏實際來看的。但是誤會了佛法的人,用事相來解釋實相的真實道理,而造就了殺生業後,又狡辯說一念不殺,就沒有殺業了。但是事實上,事上殺業其實已經畢竟成就了,因為根本罪成就、方便罪成就、成已罪也成就了,怎麼可以說沒有殺業呢?殺業既然已經成就了,就得大罪,就叫作業道,也就是說有業也有道。

這個業道又有什麼差別呢?在經中又說:「三業自得,七業自他。」是說這十個業道當中的三種業,是從自己身上而得的,這叫作業而不是道,另外七種有業也有道。三種業由自己身上得,這個是屬於意業所作,這個意業是從菩薩戒來說,而不是從聲聞戒來講的。聲聞戒縱使心中起殺心,只要身口不犯就沒有殺業了;但是菩薩戒不同,只要是意業中起了貪、瞋、癡而生起殺心,業就成就了;但是沒有道,因為口與身還沒有付諸於實行。所以意業中的三業,都是從自己而得的,但是口四業、身三業,它則是從別人身上而得罪的,因為一定是在別人身上造作出來,業與道才會成就。所以說口四業和身三業,是從別人身上而得罪的;若不藉口四業、身三業來實行,就不會在別人身上,造成死亡或傷害。所以口四、身三等七業,是得之於別人身上,如果以凡夫來講,或者三賢位中的十住與十行來講,如果沒有作有作罪,就不會有無作罪,因為這是從戒相的事持上面來說的,而不是從理持上來說的。可是三業自得,是從理持上來講的,是偏在諸地菩薩而說的,因此只要起了貪、瞋、癡意業,那麼意業便成就了,這是從自己身上而得罪的。但是意根專屬的惡業,在聲聞戒上它其實並不成立的,所以沒有罪可說;但是菩薩戒重在心地,因此後面這兩句,是依著凡夫和賢位的菩薩們來講,不是依著聲聞法來講的。這個是說,如果作罪沒有成立時,無作罪就不成立了。譬如殺業,如果沒有把人加以殺害,意業中的有作罪就不成立,有作罪不成就,無作罪跟著就不成就了。可是如果從諸地聖位菩薩來講,殺人的事情雖然還沒有殺成,但他還是有無作罪,雖然有作罪沒有成立,沒有成已罪,但是他的無作罪還是在的。

接著我們看這一段經文:【或有說言:「身業三事,有『作、無作』,口不如是。」是義不然!何以故?若口有「作」無「無作」者,口勅殺已不應得罪,是故口業亦應有「作」及以「無作」;心則不爾,何以故?賢聖之人不得罪故。何因緣故名「作、無作」?是業墮於三惡道故,生於人中壽命短故,所有六入常受苦故;餘果相似。根本正果,或有相似或不相似,受果報時在活地獄、黑繩地獄;餓鬼、畜生、人中三處受於餘果。若於一人作殺莊嚴,作莊嚴已,有二人死,當知唯於本所為人得「作、無作」。】(《優婆塞戒經》卷6)這個意思就是說,如果有人這麼說:「身業這三件事,都有有作罪和無作罪,但是口業就不一定了,不會像身業具足有有作罪和無作罪。」佛說:「是義不然!」佛又說這個道理是不正確的,前面這樣子講的這個道理是不正確的。假使口業只有有作罪而沒有無作罪,那麼為了私事而惡心下命令殺人的時候,就不應該得到有作罪和無作罪;可是惡口命令屬下,動手殺人的時候,也會得到有作罪跟無作罪,所以他們說口業不一定具足有作罪和無作罪,這個道理是不正確的。那心所造的業就不是這樣的,心不會具足有作罪和無作罪,原因是凡夫的心會得有作罪與無作罪,那賢聖就不一定了。譬如賢聖有時不小心誤殺了人,他得到有作罪而沒有無作罪;又如賢聖都不會動口命殺或親自動手殺人,所以一定不會有有作罪,有作罪就不成就,當然也就沒有無作罪了,所以說賢聖之人不得罪故。為什麼再加上一個賢字呢?因為賢位菩薩從初迴向位開始,絕對不可能生起殺害眾生的意業,也絕對不可能生起竊盜和邪淫的意業,在十住位內被引誘或被逼迫的時候還有這個可能的;但是初迴向位開始的菩薩,寧可自己死掉也不願意去犯,除非為了住持正法,而不得不忍辱負重,所以賢位菩薩中,也有不得有作罪及無作罪的人。

那什麼叫作「何因緣故名作、無作」?這個說的是,什麼因緣而說作罪和無作罪呢?這個意思是說,所造的身口惡業將會使他來世墮於三惡道中的緣故,所以施設作罪跟無作罪,將來三種惡道的果報受完了以後,順著地獄、餓鬼、畜生的次第受報完了,轉生到人間來的時候壽命也會很短促的緣故,而他在人間所有的六入覺觀,都會常常領受種種苦報的緣故,所以才會施設作罪和無作罪的差別;並且因為具足作罪與無作罪,未來所受的餘果都會相似。換句話說,除了墮落地獄接受極重的純苦惡報以外,一定會有同樣的餘報;什麼樣的餘報呢?就是要去餓鬼道受無量苦,歷盡多劫之後,再轉到畜生道受無量苦,再歷盡多劫才能夠生到人中,生在人中的果報還是五根不具足、盲聾瘖啞,並且將會生在邊地不聞佛法的地方,這個都是屬於餘報。

正報最主要是在地獄的果報,說輾轉是因為地獄報完仍不能馬上回到人間,一定要受餘報,所以說輾轉。一定要受完餓鬼道、畜生道的等等餘報,所以說是輾轉。所以這些餘報就是出生人間後,剛開始五百世中也都是盲聾瘖啞,而且生在邊地不聞佛法。

殺、盜、邪淫的身業三種重罪,具足了作罪和無作罪,所以餘報相似,才會施設作罪還有無作罪。根本正果有時相似或者有時不相似,這是說什麼呢?什麼是相似?又為什麼叫作根本正果?根本正果的意思是說,所犯的罪是重罪,具足了根本罪、方便罪以及成已之罪,並且這個罪是重罪,如果殺人就成為重罪,一定要下地獄的話,所以同樣具足根本、方便、成已之罪,殺人跟殺野生動物,獲得的根本正果就不相似了;乃至同樣是殺人,根本正果也不相似,譬如殺了一個凡夫而下地獄,可能是在寒冰地獄而不會墮落紅蓮地獄;如果他殺的是父母,那就不只是紅蓮而是無間地獄;如果是殺害賢聖,那也是無間地獄罪,譬如殺害了斷我見的初果聲聞或菩薩;若是殺害證悟的菩薩,罪又更重了,因為證悟的菩薩不只是斷我見,更進一步的證得法界的實相心,他的功德與智慧更非初果人所能比擬的,將來墮落無間地獄時所受的這個時劫就不一樣,轉生餓鬼與畜生道時的餘報,也會有所不同。

所以同樣是殺人,根本正果常常不相似的,除了根本正果相似與不相似以外,受果報也有不同。所以同樣是殺人,如果殺害佛弟子或殺害破壞佛法的人、外道,同樣都是殺心而殺,根本、方便、成已也都三罪具足,但是都會下地獄嗎?即使都下地獄時,待遇也會不一樣,或者在活地獄,或者在黑繩地獄,乃至有人到了大火熱地獄等等,各不相同。所以因為三業對象,以及根本、方便、成已的種種不同,所得果報的根本正果,就不一定會相同的,各人所受的果報,當然更不一定相同。地獄是正果,餘果就是餘報,要輪轉於餓鬼、畜生、人中,在這三個地方再受餘報,所以有人生在邊地非洲的窮苦處,連三餐都不容易滿足,何況能聽聞佛法呢?甚至於出生時就盲聾瘖啞,或者遇到戰亂、橫禍而盲聾瘖啞,這都是受餘果的,受餘報的最輕微事件,是處處可見的。譬如說,如果你對他說真的可以開悟,或者說真的可以眼見佛性,但是他始終是聽不進去的,這表示他還在輕微的餘報當中。過去世如果他是謗法、謗賢聖,下了地獄以後,輪轉於餓鬼、畜生最後才到人間當人,前五百世過了,才能生到中國聽聞佛法。也就是說,能夠生到有佛法的地方(在古時候經典裡面所說的中國,就是有佛法的地方),所以五百世過後,才能夠生到中國聽聞佛法、聽聞正法;在這個時候,只能夠算是新學菩薩、只是初機的學佛人;如果餘報受完了以後,一聽到可以證悟,他一定馬上會心生歡喜而急著要學,這個才是沒有餘報的人。所以這一段經文,就是在告訴我們,善業道與惡道的因果道理。這個在《優婆塞戒經》裡面,它其實可讓我們藉這個道理而可以了知眾生,正在什麼樣的狀況當中。也就是說,從他現在的狀況就能夠瞭解到他過去世的這樣子的因果,因此我們這邊所說的正報就是地獄。《優婆塞戒經》這邊在講的正報的這個正果,就是在指地獄。凡是身三業或口四業的這個重罪,都是以地獄為正報,除非是輕罪。正報受完了以後,也就是說,如果是地獄的重罪的正報,正報受完了以後,餘報就是剛剛所說的餓鬼、畜生以及生在人中的盲聾瘖啞等等的這樣子的餘報業果。

那我們最後說殺業,如果在某人身上作了種種殺業的莊嚴,也就是說為了想要殺害某人,而作了很多的方便想要順利完成殺業,但是作了很多方便之後,卻害死了兩個人,同時害死了另外一個無辜的人,這個殺業 佛說:「當知只對本來就想殺害的人,而得到這個有作罪以及無作罪。」也就是說,對那個被誤殺的人,仍然沒有得到作罪與無作罪的這樣子的戒罪,所以雖然根本、莊嚴、成已三罪具足,但只有性罪而無戒罪的作罪跟無作罪;因為對另一個同時被害死的人,並無殺心的緣故。在這一段經文裡面,我們把業品就只有能夠解釋到、說明到這個地方,後面我們將由周正銘老師繼續在業品上面繼續跟各位作「十善業道、十惡業道的諸種業品」的一個說明。我們的分享、我們的說明就到這個地方。

阿彌陀佛!

https://video.enlighten.org.tw/zh-tw/a/a10/2371-a10_095